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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研究

内容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一、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基础理论第11-19页
 (一)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依据第11-16页
  1.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法律依据第11-12页
  2.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理论依据第12-15页
  3.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实践依据第15-16页
 (二)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要件第16-19页
  1.适用主体第16-17页
  2.适用客体第17-18页
  3.适用阶段第18页
  4.形式要件第18-19页
 (三)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性质分析第19页
二、警察机关撤案机制的比较法考察第19-23页
 (一)域外国家有关撤案机制的制度规定第20-22页
  1.英国的警察警告和附条件警告制度第20-21页
  2.德国的微罪不举第21页
  3.日本的微罪处分第21-22页
 (二)域外撤案机制的经验总结第22-23页
  1.在侦查之后案件的处理方式上,大都给予警察或是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22页
  2.在侦查后处理决定的权力归属上,大都归于检察官或是接受检察官的监督第22-23页
  3.在案件处理的所附条件上,法律规定比较完善并且被害人的意愿受到了普遍关注第23页
  4.在案件撤销后的效力上,撤销决定不具有绝对的确定性,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变更第23页
三、我国公安机关撤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第23-30页
 (一)公安机关撤案机制存在的问题第23-28页
  1.有关公安机关撤案的法律规定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第23-24页
  2.有关公安机关撤案的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被滥用的风险高第24-25页
  3.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足,有违程序正义第25-26页
  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范围被扩大适用,权力寻租现象严重第26-27页
  5.撤案机制被异化为案件消化机制——检察机关的建议撤案权第27-28页
 (二)公安机关撤案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第28-30页
  1.“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是根本原因第28-29页
  2.“重打击,轻保护”的诉讼目的是直接原因第29-30页
  3.“和谐”的检警关系导致的功能的错位是体制原因第30页
四、我国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完善第30-40页
 (一)在权力的行使主体上,公安机关继续享有撤销案件的决定权第30-32页
  1.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权之争第30-31页
  2.公安机关继续享有撤销案件决定权第31-32页
 (二)在撤案的适用范围上,分类执行,区别处理第32-35页
  1.适用案件分为三类——非罪案件、存疑案件、轻微案件第32页
  2.三类案件的两种处理方式——绝对撤销、和解撤销第32-35页
 (三)在程序的规制上,完善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机制第35-37页
  1.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主体第35页
  2.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程序第35-36页
  3.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形式要求——决定书的说理性第36页
  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事后监督方式——备查制度第36-37页
 (四)在权利保护上,完善被害人和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第37-40页
  1.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第37-38页
  2.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第38-40页
结语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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