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一、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基础理论 | 第11-19页 |
(一)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依据 | 第11-16页 |
1.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法律依据 | 第11-12页 |
2.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12-15页 |
3.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实践依据 | 第15-16页 |
(二)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要件 | 第16-19页 |
1.适用主体 | 第16-17页 |
2.适用客体 | 第17-18页 |
3.适用阶段 | 第18页 |
4.形式要件 | 第18-19页 |
(三)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性质分析 | 第19页 |
二、警察机关撤案机制的比较法考察 | 第19-23页 |
(一)域外国家有关撤案机制的制度规定 | 第20-22页 |
1.英国的警察警告和附条件警告制度 | 第20-21页 |
2.德国的微罪不举 | 第21页 |
3.日本的微罪处分 | 第21-22页 |
(二)域外撤案机制的经验总结 | 第22-23页 |
1.在侦查之后案件的处理方式上,大都给予警察或是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第22页 |
2.在侦查后处理决定的权力归属上,大都归于检察官或是接受检察官的监督 | 第22-23页 |
3.在案件处理的所附条件上,法律规定比较完善并且被害人的意愿受到了普遍关注 | 第23页 |
4.在案件撤销后的效力上,撤销决定不具有绝对的确定性,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变更 | 第23页 |
三、我国公安机关撤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23-30页 |
(一)公安机关撤案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23-28页 |
1.有关公安机关撤案的法律规定粗略,缺乏可操作性 | 第23-24页 |
2.有关公安机关撤案的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被滥用的风险高 | 第24-25页 |
3.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足,有违程序正义 | 第25-26页 |
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范围被扩大适用,权力寻租现象严重 | 第26-27页 |
5.撤案机制被异化为案件消化机制——检察机关的建议撤案权 | 第27-28页 |
(二)公安机关撤案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 第28-30页 |
1.“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是根本原因 | 第28-29页 |
2.“重打击,轻保护”的诉讼目的是直接原因 | 第29-30页 |
3.“和谐”的检警关系导致的功能的错位是体制原因 | 第30页 |
四、我国公安机关撤案机制的完善 | 第30-40页 |
(一)在权力的行使主体上,公安机关继续享有撤销案件的决定权 | 第30-32页 |
1.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权之争 | 第30-31页 |
2.公安机关继续享有撤销案件决定权 | 第31-32页 |
(二)在撤案的适用范围上,分类执行,区别处理 | 第32-35页 |
1.适用案件分为三类——非罪案件、存疑案件、轻微案件 | 第32页 |
2.三类案件的两种处理方式——绝对撤销、和解撤销 | 第32-35页 |
(三)在程序的规制上,完善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机制 | 第35-37页 |
1.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主体 | 第35页 |
2.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程序 | 第35-36页 |
3.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形式要求——决定书的说理性 | 第36页 |
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事后监督方式——备查制度 | 第36-37页 |
(四)在权利保护上,完善被害人和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 | 第37-40页 |
1.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 第37-38页 |
2.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 第38-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