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6页 |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与罪名问题 | 第6-26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特征 | 第6-15页 |
(一) 行为人没有说明其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义务 | 第8-11页 |
(二) 以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违背了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 | 第11页 |
(三) 以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作为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违背了一罪不两罚的刑法理论 | 第11-12页 |
(四) 以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作为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违背了本罪的立法目的 | 第12-14页 |
(五) 由于法条本身的缺陷,如以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作为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会产生有违立法本意的矛盾 | 第14-15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 第15-17页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观特征 | 第17-19页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 第19-24页 |
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 | 第24-26页 |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 第26-38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 | 第26-30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 第26-29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范围 | 第29-30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是“有罪推定” | 第30-32页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阶段问题 | 第32-33页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罪刑相适应 | 第33-35页 |
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第35-36页 |
六、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限及追诉标准 | 第36-38页 |
第三章 认定和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的问题 | 第38-53页 |
一、 正确区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第38-45页 |
(一)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与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界限 | 第38-39页 |
(二) 掌握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数额界限,正确计算差额部分财产的数额 | 第39-41页 |
(三)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 | 第41-42页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 第42-43页 |
(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 第43页 |
(六)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 第43-44页 |
(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界限 | 第44-45页 |
二、 关于“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问题 | 第45页 |
三、 是否应当限制行为人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期限或次数 | 第45-47页 |
四、 判决生效后又查清或说清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应如何处理 | 第47-50页 |
五、 关于以他罪立案能否以本罪定性的问题 | 第50-53页 |
结论 | 第53-54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54-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