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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优先还是优先限制?--兼谈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0页
一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种制度的比较第10-16页
 (一) 两种制度的立法目的比较第10-11页
  1. 船舶优先权是担保特定海事债权实现的权利第10页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限定海事债务人的赔偿责任第10-11页
 (二) 两种制度的法理基础比较第11-13页
  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第11页
  2. 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第11-13页
 (三) 两种制度冲突的产生及表现第13-16页
二 各国(地区)法律和国际公约对船舶优先权范围的规定第16-23页
 (一) 大陆法系各国(地区)的规定第16-18页
  1. 德国法第16页
  2. 日本法第16-17页
  3. 法国法第17页
  4. 韩国法第17页
  5.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第17-18页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第18页
  1. 英国法第18页
  2. 美国法第18页
 (三) 国际公约的规定第18-20页
  1. 1926年公约第18-19页
  2. 1967年公约第19页
  3. 1993年公约第19-20页
 (四) 我国对船舶优先权范围的规定第20-23页
三 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对责任限制制度中限制性债权的范围的规定第23-27页
 (一) 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第23-24页
 (二)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第24页
 (三) 美国法律的规定第24-25页
 (四) 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第25页
 (五) 《1957年公约》和《1976年公约》关于限制性债权的总结性规定的分析和比较第25-27页
四 解决两种制度矛盾冲突的思路第27-31页
五 对船舶优先权范围的再思考第31-38页
 (一) 在船公司从事船舶经营管理的人员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第32页
 (二) 船员外派公司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向船东提出的有关船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海事请求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第32-34页
 (三) 外代或其他船舶管理人为船东垫付引航费、港务费或其他港口规费后,向船东提出的海事请求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第34-37页
 (四) 航道养护费是否属于船舶优先权请求范围?第37-38页
六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第38-44页
 (一) 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第39-40页
 (二) 两者之间的双重关系第40-41页
 (三) 对《海商法》第30条的反思第41-44页
结论第44-45页
致谢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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