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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学理解释和法律适用之冲突看其法理完善--以商业医疗保险纠纷解决为例

内容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引言第7-9页
 第一部分 学理解释之差异与司法审判之实践第9-13页
 一、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学理解释之差异第9-10页
 二、商业医疗保险纠纷司法审判之实践第10-13页
  (一)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司法之适用第10-11页
  (二)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司法适用之关联判决第11-13页
第二部分 商业医疗保险所涉保险学理之基础第13-27页
 一、近代商业医疗保险之历史沿革第13-15页
  (一) 近代商业保险制度的形成与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第13页
  (二) 现代人身意外伤害、健康保险的形成与发展第13-14页
  (三)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第14-15页
 二、保险之种类第15-17页
  (一) 保险的一般分类第15-16页
  (二) 保险立法上的分类第16-17页
 三、商业保险之原则第17-23页
  (一) 保险利益原则第18-21页
  (二) 损害补偿原则第21-23页
 四、保险之代位权理论第23-27页
  (一) 代位权之产生第23页
  (二) 保险代位权之定义第23-24页
  (三) 商业医疗型保险代位之各国立法例第24-25页
  (四) 代位权于保险之法律适用第25-27页
第三部分 商业医疗保险请求权之竞合及其利益衡量第27-35页
 一、契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选择抑或并行行使第27-32页
  (一) 契约之债请求权第27-28页
  (二) 侵权请求权第28-29页
  (三) 请求权之选择抑或并行行使第29-32页
 二、商业医疗保险公平、合理性之利益衡量第32-35页
  (一) 保险公司利益之所在第32-33页
  (二) 被保险人利益之所在第33页
  (三) 利益之衡量第33-35页
第四部分 法官之法律解释与适用第35-40页
 一、法官应如何解释法律第35-36页
  (一) 应当坚持的原则第35-36页
  (二) 应当适用的准则第36页
  (三) 对法官自身的要求第36页
 二、法律规定的客观明确性第36-37页
 三、法官适用法律的无可选择性第37-38页
  (一) 从解释的方法及其效力看第37页
  (二) 从法官司法的基本原则看第37-38页
 四、司法适用与学理研究之调适第38-40页
  (一) 学理发展是推动司法进步的核心动力第38页
  (二) 司法实践是充实学理研究的重要源泉第38-40页
第五部分 我国保险法理、法律之思考与完善第40-46页
 一、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传统分类标准之检讨第40-42页
  (一) 创新商业医疗保险理念第40-41页
  (二) 更新现有《保险法》之分类标准第41-42页
 二、我国《保险法》代位权制度规定之检讨第42-43页
 三、我国《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之检讨第43-44页
 四、其他关联性法律制度的补充第44-46页
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0页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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