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2页 |
第一章 研究范围之设定 | 第12-17页 |
一、“物权”含义的限定与明晰 | 第12-15页 |
(一) “物权”的客体 | 第12-13页 |
(二) “特定物” | 第13-15页 |
1、“物”与“财产” | 第14页 |
2、何谓特定物?——建造中船舶是否要为例外规定? | 第14-15页 |
二、“物权变动”含义的限定与明晰 | 第15-16页 |
三、“船舶物权变动”含义的限定与明晰 | 第16-17页 |
(一) “船舶”的限定 | 第16页 |
(二) “船舶物权变动”的限定 | 第16-17页 |
第二章 确立船舶物权变动原则之必要 | 第17-18页 |
第三章 “船舶”之特性与“物权变动”之共性 | 第18-27页 |
第一节 “船舶”于制度设计上“物”之特性 | 第18-22页 |
一、“动产”与“不动产” | 第18-20页 |
(一) 概念之明晰 | 第18-19页 |
(二) 区分之必要及制度设计上之不同考虑 | 第19-20页 |
二、“船舶”于制度设计上的归属 | 第20-22页 |
第二节 “物权变动”之共性及政策考量 | 第22-27页 |
一、“物权变动”与“交易便捷” | 第23-24页 |
二、“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 | 第24-27页 |
(一) 所有权变动与交易安全 | 第24-25页 |
(二) 担保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 | 第25页 |
(三) 用益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 | 第25-27页 |
第四章 船舶物权变动原则之确立 | 第27-53页 |
第一节 公示原则 | 第27-44页 |
一、公示原则之共识 | 第27-28页 |
二、“公示原则”之分裂 | 第28页 |
三、各国船舶物权变动立法所采体例 | 第28-29页 |
(一) 登记对抗主义立法 | 第28页 |
(二) 登记要件主义立法 | 第28-29页 |
(三) 我国船舶物权变动立法所采体例 | 第29页 |
四、“登记对抗主义”之利与“登记要件主义”之弊 | 第29-34页 |
(一) “登记对抗主义”之利 | 第29-32页 |
1、登记对抗主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第29-30页 |
2、登记对抗主义灵活简便,有利于加快交易速度 | 第30页 |
3、登记对抗主义符合法经济学的经济最大化原则 | 第30-31页 |
4、“登记对抗主义”不会妨碍交易安全 | 第31页 |
5、“登记对抗主义”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更具有合理性 | 第31页 |
6、船舶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主义”为海商法发达国家所取 | 第31-32页 |
(二) “登记要件主义”之弊 | 第32-34页 |
1、“登记要件主义”有悖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第32页 |
2、“登记要件主义”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公然侵犯 | 第32页 |
3、“登记要件主义”下赋予登记“公信力”会侵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并带来公权力的无限扩张 | 第32-33页 |
4、登记要件主义必须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方可自圆其说,否则则容易误导合同理论 | 第33页 |
5、登记要件主义的要求与航运实践脱节 | 第33-34页 |
五、船舶物权变动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之弊与采“登记要件主义”之利 | 第34-39页 |
(一) “不得对抗第三人”之“物权”已丧失物权之本质属性 | 第34页 |
(二) “登记对抗主义”中船舶所有权受让方处于极为尴尬之地位 | 第34-35页 |
(三) “登记对抗主义”下“第三人”限定问题之人为复杂化 | 第35-36页 |
(四) “登记对抗主义”下“对抗”限定问题之人为复杂化 | 第36-37页 |
(五) 与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体例的脱节 | 第37-38页 |
(六) “登记对抗主义”下公信力的丧失 | 第38页 |
(七) “登记要件主义”之利 | 第38-39页 |
六、对船舶物权变动模式中“登记对抗主义”之利与“登记要件主义”之弊的再思考 | 第39-44页 |
(一) “利”果为“利”焉? | 第39-41页 |
1、登记对抗主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第39页 |
2、登记对抗主义灵活简便,有利于加快交易速度 | 第39-40页 |
3、登记对抗主义符合法经济学的经济最大化原则 | 第40页 |
4、“登记对抗主义”不会妨碍交易安全 | 第40页 |
5、“登记对抗主义”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更具有合理性 | 第40页 |
6、船舶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主义”为海商法发达国家所取 | 第40-41页 |
(二) “弊”果为“弊”焉? | 第41-42页 |
1、“登记要件主义”有悖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第41页 |
2、“登记要件主义”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公然侵犯 | 第41-42页 |
3、“登记要件主义”下赋予登记“公信力”会侵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并带来公权力的无限扩张 | 第42页 |
4、登记要件主义必须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方可自圆其说,否则则容易误导合同理论 | 第42页 |
5、登记要件主义的要求与航运实践脱节 | 第42页 |
(三)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 | 第42-44页 |
第二节 公信原则 | 第44-50页 |
一、现实之需要——船舶登记采公信原则之必然 | 第44-47页 |
(一) “公信原则”之普遍优越性 | 第45页 |
(二) 船舶物权变动领域采“公信原则”之特殊意义 | 第45-47页 |
二、公信原则与登记制度之完善 | 第47-50页 |
(一) 船舶原始登记之实质审查制度为改革之基础 | 第47-48页 |
(二) 后继之船舶物权变动可以形式审查保障公信力 | 第48-50页 |
(三) 未来改革之关键 | 第50页 |
第三节 区分原则(物权形式主义) | 第50-53页 |
第五章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变动问题刍议 | 第53-57页 |
一、建造中船舶所有权之成立 | 第53-54页 |
二、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必要性探析 | 第54-57页 |
第六章 船舶抵押权变动问题刍议 | 第57-65页 |
一、动产抵押变动制度之整体设计与船舶抵押变动制度设计之应然背离 | 第57-59页 |
(一) 动产抵押变动制度采登记对抗主义(不赋予公信力)之合理性 | 第57-58页 |
(二) 船舶抵押变动登记背离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公信力)之合理性 | 第58-59页 |
二、从英国法上船舶抵押权与我国法律中船舶抵押权之差异明晰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之弊。 | 第59-62页 |
三、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范围之特殊性 | 第62-65页 |
第七章 船舶用益物权变动问题刍议 | 第65-75页 |
一、成立“船舶用益物权”之必要性 | 第66-67页 |
二、成立“船舶用益物权”之可能性 | 第67-69页 |
三、我国有关光船租赁登记之实质规定 | 第69-73页 |
四、明晰光船租赁登记之必要 | 第73-75页 |
结论 | 第75-76页 |
参考文献 | 第76-7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