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9页 |
Abstract | 第9-18页 |
导言 | 第18-22页 |
一、研究课题的意义 | 第18-19页 |
二、研究课题的界定 | 第19-20页 |
三、研究进路的选择 | 第20-21页 |
四、研究框架的安排 | 第21-22页 |
第一章 《鹿特丹规则》:试图解决的法律问题梳理 | 第22-90页 |
第一节 承运人的识别问题 | 第22-31页 |
一、承运人识别问题的缘起 | 第22-25页 |
(一) 以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为对象的承运人识别 | 第23-24页 |
(二) 集装箱运输时代的承运人识别 | 第24-25页 |
二、正确识别承运人的重要性 | 第25-26页 |
三、承运人识别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 | 第26-31页 |
(一) 通过提单识别承运人的规则过于复杂 | 第26-30页 |
(二) 识别实际承运人的规则过于简单 | 第30-31页 |
第二节 托运人的法律定义问题 | 第31-36页 |
一、托运人法律定义问题的缘起 | 第31-33页 |
二、托运人法律定义作为问题的表现形式 | 第33-36页 |
(一) 两种托运人存在需要识别但又无法识别的困境 | 第34-35页 |
(二) 没有区分两种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35-36页 |
第三节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问题 | 第36-43页 |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的缘起 | 第36-39页 |
二、承运人责任期间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 | 第39-43页 |
(一) 责任期间的法律定义模糊不清 | 第39-41页 |
(二) 责任期间的强制性引起多重法律冲突 | 第41-43页 |
第四节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问题 | 第43-57页 |
一、归责原则问题的缘起 | 第44-50页 |
(一) 过错责任制时期 | 第44-45页 |
(二) 严格责任制时期 | 第45-46页 |
(三) 实质上的无责任时期 | 第46-48页 |
(四) 不完全过错责任制时期 | 第48-49页 |
(五) 不完全过错责任制与过错责任制并存的时期 | 第49-50页 |
二、归责原则问题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 | 第50-57页 |
(一) 应当取消航海过错和管船过错免责的理由 | 第51-54页 |
(二) 应当保留航海过错和管船过错免责的理由 | 第54-57页 |
第五节 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 第57-70页 |
一、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的缘起 | 第57-61页 |
二、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的表现形式 | 第61-70页 |
(一)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数额问题 | 第61-64页 |
(二) 赔偿基准中若干术语的定义问题 | 第64-67页 |
(三)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问题 | 第67-69页 |
(四)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问题 | 第69-70页 |
第六节 货物的交付问题 | 第70-84页 |
一、无单放货问题的缘起 | 第70-72页 |
二、无单放货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 | 第72-84页 |
(一) 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 | 第73-79页 |
(二) 记名提单下凭单交货义务的存废 | 第79-84页 |
第七节 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 第84-90页 |
一、货物控制权问题的缘起 | 第84-88页 |
二、货物控制权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 | 第88-90页 |
第二章 《鹿特丹规则》:既有规则之上的全面更新 | 第90-130页 |
第一节 承运人的定义与识别规则 | 第90-94页 |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定义与识别规则的具体内容 | 第90-92页 |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解决 | 第92-94页 |
(一) 简化了仅凭提单识别承运人的识别规则 | 第92-93页 |
(二) 明确了“实际承运人”原本存在的模糊之处 | 第93-94页 |
(三) 推定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船人为承运人缺乏充分的法理基础 | 第94页 |
第二节 托运人的定义及其配套机制 | 第94-98页 |
一、《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的定义及其配套机制的具体内容 | 第94-95页 |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托运人法律定义问题的解决 | 第95-98页 |
(一) 《鹿特丹规则》对托运人定义明确合理 | 第95-96页 |
(二) 《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机制设计严谨 | 第96-98页 |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第98-107页 |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具体内容 | 第98-102页 |
(一) 责任期间的内容 | 第100-101页 |
(二) 责任期间的强制性 | 第101-102页 |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的解决 | 第102-107页 |
(一) 《鹿特丹规则》解决了与其他法律在合同义务期间方面的部分的法律冲突 | 第102-104页 |
(二) 《鹿特丹规则》没有定义“责任期间”这个概念 | 第104-105页 |
(三) 《鹿特丹规则》未能解决与相关国内法的衔接问题 | 第105-106页 |
(四) 《鹿特丹规则》未解决与其他海运公约之间部分的法律冲突 | 第106-107页 |
第四节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 | 第107-124页 |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的具体内容 | 第107-112页 |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归责原则问题的解决 | 第112-124页 |
(一) 应当取消航海过错和管船过错免责理由的评论 | 第113-118页 |
(二) 应当保留航海过错和管船过错免责理由的评论 | 第118-124页 |
第五节 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 | 第124-130页 |
一、《鹿特丹规则》下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 | 第124-126页 |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问题的解决 | 第126-130页 |
(一) 《鹿特丹规则》确定了一种责任限额单位,避免了双重单位引起的冲突 | 第126-127页 |
(二) 《鹿特丹规则》明确了赔偿责任限制度中若干术语的定义 | 第127页 |
(三)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包含迟延交付,避免了《汉堡规则》的限额竞合 | 第127页 |
(四) 《鹿特丹规则》明确了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 | 第127-128页 |
(五) 《鹿特丹规则》创设了一种新的责任限额,存在加剧冲突的风险 | 第128页 |
(六) 《鹿特丹规则》对集装箱的定义将增加新的理解上的混乱 | 第128-129页 |
(七) 《鹿特丹规则》没有明确集装箱属于托运人时的责任限额 | 第129-130页 |
第三章 《鹿特丹规则》:新领域内的规则创设 | 第130-151页 |
第一节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 第130-142页 |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交付货物义务的具体内容 | 第130-137页 |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 | 第137-142页 |
(一) 《鹿特丹规则》对于无单放货行为法律定性问题的解决 | 第137-142页 |
(二) 《鹿特丹规则》对于记名提单下凭单交货义务存废问题的解决 | 第142页 |
第二节 货物的控制权 | 第142-151页 |
一、《鹿特丹规则》下货物控制权的具体内容 | 第143-148页 |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货物控制权问题的解决 | 第148-151页 |
(一) 《鹿特丹规则》有效衔接了货物控制权与中途停运权 | 第148-149页 |
(二) 《鹿特丹规则》的货物控制权制度弥补了货物交付制度的缺陷 | 第149-151页 |
第四章 《鹿特丹规则》:我国的借鉴之道 | 第151-172页 |
第一节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相关法律问题的梳理 | 第151-157页 |
一、承运人的识别问题 | 第151-152页 |
二、托运人的法律定义问题 | 第152-153页 |
(一) 两种托运人的法律定义不清 | 第152-153页 |
(二) 两种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混同 | 第153页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 | 第153-154页 |
四、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问题 | 第154-155页 |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问题 | 第155-156页 |
六、货物的交付问题 | 第156-157页 |
七、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 第157页 |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新制度的借鉴 | 第157-167页 |
一、《鹿特丹规则》新制度下我国的应对 | 第158-161页 |
(一) 关于我国加入《鹿特丹规则》的选择 | 第158-161页 |
(二) 国内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 第161页 |
二、《鹿特丹规则》新制度的具体借鉴 | 第161-167页 |
(一) 承运人的定义与识别机制 | 第162-163页 |
(二) 托运人的法律定义与相关配套机制 | 第163-164页 |
(三)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第164页 |
(四)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第164-166页 |
(五) 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 | 第166页 |
(六) 承运人的货物交付义务 | 第166-167页 |
(七) 货物的控制权 | 第167页 |
第三节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相关条文的修改汇总 | 第167-172页 |
余论 | 第172-174页 |
参考文献 | 第174-182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182-183页 |
后记 | 第183-18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