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治、法律论文--法律论文--国际法论文--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论文

《鹿特丹规则》研究:制度创新与借鉴--从承运人识别到货物控制权

摘要第1-9页
Abstract第9-18页
导言第18-22页
 一、研究课题的意义第18-19页
 二、研究课题的界定第19-20页
 三、研究进路的选择第20-21页
 四、研究框架的安排第21-22页
第一章 《鹿特丹规则》:试图解决的法律问题梳理第22-90页
 第一节 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第22-31页
  一、承运人识别问题的缘起第22-25页
   (一) 以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为对象的承运人识别第23-24页
   (二) 集装箱运输时代的承运人识别第24-25页
  二、正确识别承运人的重要性第25-26页
  三、承运人识别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第26-31页
   (一) 通过提单识别承运人的规则过于复杂第26-30页
   (二) 识别实际承运人的规则过于简单第30-31页
 第二节 托运人的法律定义问题第31-36页
  一、托运人法律定义问题的缘起第31-33页
  二、托运人法律定义作为问题的表现形式第33-36页
   (一) 两种托运人存在需要识别但又无法识别的困境第34-35页
   (二) 没有区分两种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35-36页
 第三节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问题第36-43页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的缘起第36-39页
  二、承运人责任期间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第39-43页
   (一) 责任期间的法律定义模糊不清第39-41页
   (二) 责任期间的强制性引起多重法律冲突第41-43页
 第四节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问题第43-57页
  一、归责原则问题的缘起第44-50页
   (一) 过错责任制时期第44-45页
   (二) 严格责任制时期第45-46页
   (三) 实质上的无责任时期第46-48页
   (四) 不完全过错责任制时期第48-49页
   (五) 不完全过错责任制与过错责任制并存的时期第49-50页
  二、归责原则问题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第50-57页
   (一) 应当取消航海过错和管船过错免责的理由第51-54页
   (二) 应当保留航海过错和管船过错免责的理由第54-57页
 第五节 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第57-70页
  一、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的缘起第57-61页
  二、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的表现形式第61-70页
   (一)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数额问题第61-64页
   (二) 赔偿基准中若干术语的定义问题第64-67页
   (三)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问题第67-69页
   (四)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问题第69-70页
 第六节 货物的交付问题第70-84页
  一、无单放货问题的缘起第70-72页
  二、无单放货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第72-84页
   (一) 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第73-79页
   (二) 记名提单下凭单交货义务的存废第79-84页
 第七节 货物的控制权问题第84-90页
  一、货物控制权问题的缘起第84-88页
  二、货物控制权作为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第88-90页
第二章 《鹿特丹规则》:既有规则之上的全面更新第90-130页
 第一节 承运人的定义与识别规则第90-94页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定义与识别规则的具体内容第90-92页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解决第92-94页
   (一) 简化了仅凭提单识别承运人的识别规则第92-93页
   (二) 明确了“实际承运人”原本存在的模糊之处第93-94页
   (三) 推定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船人为承运人缺乏充分的法理基础第94页
 第二节 托运人的定义及其配套机制第94-98页
  一、《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的定义及其配套机制的具体内容第94-95页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托运人法律定义问题的解决第95-98页
   (一) 《鹿特丹规则》对托运人定义明确合理第95-96页
   (二) 《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机制设计严谨第96-98页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98-107页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具体内容第98-102页
   (一) 责任期间的内容第100-101页
   (二) 责任期间的强制性第101-102页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的解决第102-107页
   (一) 《鹿特丹规则》解决了与其他法律在合同义务期间方面的部分的法律冲突第102-104页
   (二) 《鹿特丹规则》没有定义“责任期间”这个概念第104-105页
   (三) 《鹿特丹规则》未能解决与相关国内法的衔接问题第105-106页
   (四) 《鹿特丹规则》未解决与其他海运公约之间部分的法律冲突第106-107页
 第四节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第107-124页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的具体内容第107-112页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归责原则问题的解决第112-124页
   (一) 应当取消航海过错和管船过错免责理由的评论第113-118页
   (二) 应当保留航海过错和管船过错免责理由的评论第118-124页
 第五节 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第124-130页
  一、《鹿特丹规则》下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第124-126页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问题的解决第126-130页
   (一) 《鹿特丹规则》确定了一种责任限额单位,避免了双重单位引起的冲突第126-127页
   (二) 《鹿特丹规则》明确了赔偿责任限制度中若干术语的定义第127页
   (三)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包含迟延交付,避免了《汉堡规则》的限额竞合第127页
   (四) 《鹿特丹规则》明确了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第127-128页
   (五) 《鹿特丹规则》创设了一种新的责任限额,存在加剧冲突的风险第128页
   (六) 《鹿特丹规则》对集装箱的定义将增加新的理解上的混乱第128-129页
   (七) 《鹿特丹规则》没有明确集装箱属于托运人时的责任限额第129-130页
第三章 《鹿特丹规则》:新领域内的规则创设第130-151页
 第一节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第130-142页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交付货物义务的具体内容第130-137页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第137-142页
   (一) 《鹿特丹规则》对于无单放货行为法律定性问题的解决第137-142页
   (二) 《鹿特丹规则》对于记名提单下凭单交货义务存废问题的解决第142页
 第二节 货物的控制权第142-151页
  一、《鹿特丹规则》下货物控制权的具体内容第143-148页
  二、《鹿特丹规则》对于货物控制权问题的解决第148-151页
   (一) 《鹿特丹规则》有效衔接了货物控制权与中途停运权第148-149页
   (二) 《鹿特丹规则》的货物控制权制度弥补了货物交付制度的缺陷第149-151页
第四章 《鹿特丹规则》:我国的借鉴之道第151-172页
 第一节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相关法律问题的梳理第151-157页
  一、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第151-152页
  二、托运人的法律定义问题第152-153页
   (一) 两种托运人的法律定义不清第152-153页
   (二) 两种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混同第153页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第153-154页
  四、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问题第154-155页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问题第155-156页
  六、货物的交付问题第156-157页
  七、货物的控制权问题第157页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新制度的借鉴第157-167页
  一、《鹿特丹规则》新制度下我国的应对第158-161页
   (一) 关于我国加入《鹿特丹规则》的选择第158-161页
   (二) 国内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第161页
  二、《鹿特丹规则》新制度的具体借鉴第161-167页
   (一) 承运人的定义与识别机制第162-163页
   (二) 托运人的法律定义与相关配套机制第163-164页
   (三)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164页
   (四)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第164-166页
   (五) 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第166页
   (六) 承运人的货物交付义务第166-167页
   (七) 货物的控制权第167页
 第三节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相关条文的修改汇总第167-172页
余论第172-174页
参考文献第174-182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182-183页
后记第183-184页

论文共184页,点击 下载论文
上一篇:国际投资规则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下一篇:欧盟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