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序言 | 第7-10页 |
一、主体范围的界分:基于协调性原则的运用 | 第10-16页 |
(一) 内涵厘定:自然人主体的类型划分 | 第10-12页 |
(二) 外延辨析:单位主体的法律地位探讨 | 第12-16页 |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 | 第16-23页 |
(一) 把盗窃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归为盗窃罪有何不妥 | 第16-18页 |
(二) ATM机能否成为本罪适格对象的理论纷争 | 第18-20页 |
(三)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实质上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 第20-23页 |
三、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单设罪名的必要性思考 | 第23-27页 |
(一) 单设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现实观点 | 第23-24页 |
(二) 恶意透支“持卡人”的界定分析 | 第24-25页 |
(三) 对单设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罪名的反驳性思考点 | 第25-27页 |
四、拾得信用卡的现实考察:梳理“拾得问题”的认定困惑 | 第27-30页 |
(一) 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中已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并使用 | 第27页 |
(二) 其他“拾得问题”的定性 | 第27-30页 |
五、停止形态的分析:立足主客观特征的探讨 | 第30-33页 |
(一) 基于主观罪过形态的分析 | 第30页 |
(二) 从占有作为客观标准的角度来分析 | 第30-31页 |
(三) 从“银行催收”是否作为必要条件来分析恶意透支的停止形态 | 第31-33页 |
结语 | 第33-35页 |
参考文献 | 第35-38页 |
致谢 | 第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