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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论文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引言第7-8页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8-9页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第8页
    1.2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第8-9页
2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环境——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构成第9-12页
    2.1 《公司法》、《证券法》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基本依据第9-10页
    2.2 《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第10页
    2.3 《合同法》等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提供有效保护第10-11页
    2.4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新基础第11-12页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第12-14页
    3.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12-13页
    3.2 契约型与信托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13页
    3.3 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13-14页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比较第14-22页
    4.1 基金的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第14-16页
    4.2 基金的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第16-19页
    4.3 基金的决策权第19-20页
    4.4 基金的纳税成本第20-22页
5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适合我国目前情况第22-27页
    5.1 有限合伙制在企业形式上具有优势第23页
    5.2 有限合伙制在风险责任承担方式上具有优势第23-24页
    5.3 有限合伙制在收益分配上具有优势第24页
    5.4 有限合伙制在税收方面具有优势第24-25页
    5.5 有限合伙制在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作性上具有优势第25-27页
结论第27-28页
参考书目第28-31页
致谢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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