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7页 |
Abstract | 第7-10页 |
绪论 | 第17-29页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17-18页 |
二、研究综述 | 第18-24页 |
三、研究方法 | 第24-26页 |
四、研究框架 | 第26-29页 |
第一章 近代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立法与相关机构设置 | 第29-51页 |
一、近代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立法 | 第29-40页 |
(一)清末刑事诉讼法制的初创 | 第29-36页 |
(二)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 第36-40页 |
二、近代中国检察组织的设置和检警关系 | 第40-48页 |
(一)清末检察机构的初创与“检警一体”关系的确立 | 第41-44页 |
(二)中华民国时期检察机构的设置与“检警一体”模式的延续 | 第44-48页 |
本章小结 | 第48-51页 |
第二章 近代中国的侦查程序 | 第51-101页 |
一、侦查程序启动的依据——以告诉制度为核心 | 第52-69页 |
(一)告诉与告诉乃论之罪 | 第52-56页 |
(二)告诉权的主体 | 第56-63页 |
(三)告诉的提出 | 第63-65页 |
(四)撤回告诉 | 第65-69页 |
二、侦查行为 | 第69-77页 |
(一)讯问被告 | 第69-71页 |
(二)搜查与搜索 | 第71-75页 |
(三)检证与勘验 | 第75-77页 |
三、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 第77-98页 |
(一)拘摄与拘提 | 第77-80页 |
(二)逮捕和通缉 | 第80-84页 |
(三)羁押 | 第84-98页 |
本章小结 | 第98-101页 |
第三章 近代中国的预审程序 | 第101-131页 |
一、预审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 第102-105页 |
(一)关于预审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法律规定 | 第103-105页 |
(二)强制预审与任意预审 | 第105页 |
二、预审的权力主体——兼论预审的目的、性质与发生时间 | 第105-112页 |
(一)清末的审判官预审 | 第105-107页 |
(二)1911 年《刑事诉讼律(草案)》与检察官预审 | 第107-109页 |
(三)民国时期的审判官预审 | 第109-112页 |
三、预审程序的运行 | 第112-117页 |
(一)预审不公开原则——兼论预审中的辩护人在场问题 | 第112-113页 |
(二)预审程序的启动 | 第113-116页 |
(三)预审中的调查与讯问 | 第116-117页 |
四、预审终结 | 第117-121页 |
(一)交付公判或免诉 | 第118-120页 |
(二)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 第120-121页 |
五、预审程序的救济机制 | 第121-124页 |
(一)被告人对预审交付公判决定的抗告权 | 第122页 |
(二)检察官对预审免诉与不起诉决定的抗告权 | 第122-124页 |
六、预审的废除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假预审制 | 第124-130页 |
(一)预审的废除 | 第124-127页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假预审制度 | 第127-130页 |
本章小结 | 第130-131页 |
第四章 近代中国的刑事起诉程序(一)——公诉的提起 | 第131-171页 |
一、国家弹劾主义与不告不理原则 | 第132-137页 |
(一)国家弹劾主义 | 第132-134页 |
(二)不告不理:审判范围受起诉范围的限制 | 第134-137页 |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与程式 | 第137-143页 |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 | 第137-139页 |
(二)提起公诉的程式要求 | 第139-143页 |
三、不起诉处分 | 第143-164页 |
(一)不起诉处分的种类——兼论近代中国从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到接纳起诉便宜主义的转型 | 第143-146页 |
(二)不起诉处分的程式要求 | 第146-147页 |
(三)不起诉处分的救济程序——声请再议 | 第147-155页 |
(四)不起诉处分的效力 | 第155-159页 |
(五)对民国时期厉行不起诉处分的分析 | 第159-164页 |
四、公诉的撤回 | 第164-167页 |
(一)1911 年《刑事诉讼律(草案)》的法定撤回制 | 第164-165页 |
(二)1921 年《刑事诉讼条例》和1928年《刑事诉讼法》的任意撤回制 | 第165-166页 |
(三)1935 年《刑事诉讼法》的法定撤回制 | 第166-167页 |
五、提起公诉中特殊情形 | 第167-169页 |
(一)牵连案件与牵连犯的起诉 | 第167-169页 |
(二)数罪的起诉 | 第169页 |
(三)附条件的起诉 | 第169页 |
本章小结 | 第169-171页 |
第五章 近代中国的刑事起诉程序(二)——自诉的提起 | 第171-201页 |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 第171-178页 |
(一)1921 年《刑事诉讼条例》与192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 第172-174页 |
(二)1935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 第174-178页 |
二、自诉权的主体 | 第178-181页 |
(一)关于自诉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 第178-179页 |
(二)关于自诉权主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疑义 | 第179-181页 |
三、提起自诉的程式和提起自诉的限制 | 第181-187页 |
(一)提起自诉的程式要求 | 第181-183页 |
(二)提起自诉的限制 | 第183-187页 |
四、自诉的撤回 | 第187-191页 |
(一)1921 年《刑事诉讼条例》和1928年《刑事诉讼法》对撤回自诉的规定 | 第188-189页 |
(二)1935 年《刑事诉讼法》对撤回自诉的规定 | 第189-191页 |
五、提起公诉与提起自诉的关联问题 | 第191-193页 |
六、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厉行自诉的分析 | 第193-200页 |
(一)1928 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第一次厉行自诉 | 第193-194页 |
(二)1935 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第二次厉行自诉 | 第194-196页 |
(三)理论界对于厉行自诉的争论 | 第196-200页 |
本章小结 | 第200-201页 |
结论 | 第201-205页 |
参考文献 | 第205-213页 |
后记 | 第213-2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