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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的研究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第1章 引言第7-9页
第2章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概述第9-21页
    2.1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概念第9-13页
        2.1.1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定义和性质第9-11页
        2.1.2 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第11-13页
    2.2 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的历史变迁第13-17页
        2.2.1 三大合同法时期第14-16页
        2.2.2 民法通则时期第16页
        2.2.3 合同法时期第16-17页
    2.3 我国现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的基本立法状况第17-21页
第3章 确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的准则第21-30页
    3.1 意思自治原则第21-26页
        3.1.1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第21-23页
        3.1.2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第23页
        3.1.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第23-26页
    3.2 公平原则第26-30页
        3.2.1 公平原则的内涵第26-28页
        3.2.2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体现了公平原则的要求第28-30页
第4章 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存在的缺陷第30-37页
    4.1 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过于狭窄第30-34页
        4.1.1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未纳入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第30-32页
        4.1.2 情势变更未纳入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第32-33页
        4.1.3 第三人实施的胁迫、欺诈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33-34页
    4.2 乘人之危制度没有单列的必要性第34-37页
        4.2.1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胁迫之间关系第34-35页
        4.2.2 乘人之危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不合理第35-37页
第5章 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制度的完善第37-43页
    5.1 增列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第37-38页
    5.2 从立法层面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第38-40页
    5.3 将第三人实施的胁迫、欺诈行为纳入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第40-41页
    5.4 将乘人之危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中删除第41-43页
第6章 结语第43-44页
致谢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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