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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拟制自认制度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拟制自认制度的基本理论第12-25页
 一、拟制自认制度的立法初衷第12-13页
 二、拟制自认制度的理论依据第13-16页
  (一)自由主义诉讼观下的辩论主义第13-14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真实陈述义务第14-16页
  (三)经验法则第16页
 三、拟制自认制度的属性第16-18页
  (一)证据说第16-17页
  (二)证据规则说第17页
  (三)诉讼行为说第17页
  (四)评析:从辩论主义的角度认定拟制自认制度第17-18页
 四、拟制自认制度的形态划分第18-20页
  (一)不争执型拟制自认第18-19页
  (二)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第19页
  (三)言词辩论日不到庭型拟制自认第19-20页
 五、拟制自认制度的要件辨析第20-23页
  (一)主体要件第20页
  (二)客体要件第20-22页
  (三)时间要件第22-23页
 六、拟制自认制度的效力第23-25页
  (一)拟制自认制度对法院的效力第23页
  (二)拟制自认制度对当事人的效力第23-25页
第二章 拟制自认制度的比较研究第25-29页
 一、两大法系下的拟制自认制度第25-26页
  (一)美国拟制自认制度的规定第25页
  (二)德国拟制自认制度的规定第25页
  (三)日本拟制自认制度的规定第25-26页
  (四)比较与分析第26页
 二、拟制自认制度之追复制度的比较分析第26-28页
  (一)德国的追复制度第27页
  (二)日本的追复制度第27页
  (三)我国台湾的追复制度第27页
  (四)比较与分析第27-28页
 三、我国的借鉴与启示第28-29页
第三章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具体分析第29-38页
 一、拟制自认制度的现状第29-32页
  (一)立法设定上的现状第29-30页
  (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第30-32页
 二、拟制自认制度的缺陷第32-34页
  (一)立法设定上的缺陷第32-33页
  (二)司法适用中的混乱第33-34页
 三、拟制自认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第34-38页
  (一)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第34-35页
  (二)拟制自认制度认定范围的模糊第35-36页
  (三)法官阐明权制度缺失第36-38页
第四章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构建与突破第38-49页
 一、强化拟制自认制度的法理根基第38-41页
  (一)引入当事人诉讼模式下的辩论主义第38-39页
  (二)修正诚实信用原则的抽象性第39-41页
 二、拟制自认制度在应用中的限制第41-44页
  (一)适用主体类型的限制第41-42页
  (二)适用客体范围的限制第42-43页
  (三)适用时间阶段的限制第43-44页
 三、拟制自认制度中“法官充分询问”的标准第44-46页
  (一)协调理论基础——正确定位法官释明制度第44-45页
  (二)释眀主体及行使时间的认定第45-46页
  (三)拟制自认中法官释眀的“度”第46页
 四、完善拟制自认制度的追复制度第46-49页
  (一)追复制度的时间限制第46-47页
  (二)追复制度的条件限制第47-48页
  (三)追复制度的时效性限制第48-49页
结语第49-51页
参考文献第51-53页
个人简历第53-54页
后记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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