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目录 | 第7-9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部分 拟制自认概述 | 第10-18页 |
一、拟制自认的概念 | 第10-12页 |
(一) 拟制自认的含义 | 第10页 |
(二) 拟制自认和明示自认的关系 | 第10-12页 |
二、拟制自认的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特殊性 | 第12-16页 |
(一) 时间要件 | 第12页 |
(二) 主体要件 | 第12-14页 |
(三) 客体要件 | 第14-15页 |
(四) 拟制自认效力的特殊性 | 第15-16页 |
三、拟制自认的表现形式 | 第16-18页 |
(―) “不争执型”拟制自认 | 第16页 |
(二) “当事人为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 | 第16-17页 |
(三) “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期日不出庭型”拟制自认 | 第17-18页 |
第二部分 拟制自认的理论基础 | 第18-23页 |
一、辩论主义 | 第18-19页 |
二、诉讼促进义务 | 第19页 |
三、真实义务 | 第19-20页 |
四、诉讼效率 | 第20-21页 |
五、盖然性 | 第21-23页 |
第三部分 拟制自认的比较法研究 | 第23-26页 |
一、域外关于拟制自认的规定 | 第23-25页 |
(一) 美国 | 第23页 |
(二) 德国 | 第23-24页 |
(三) 日本 | 第24页 |
(四) 奥地利 | 第24页 |
(五) 我国台湾地区 | 第24-25页 |
二、对域外拟制自认规定的评析 | 第25-26页 |
第四部分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现状 | 第26-33页 |
一、我国拟制自认存在语境障碍 | 第26-28页 |
(一) 我国没有建立起适合拟制自认存在的制度环境 | 第26页 |
(二) 拟制自认中追复制度的学术争议较大 | 第26-28页 |
二、我国拟制自认的立法缺陷 | 第28-33页 |
(一) 立法上存在矛盾,缺乏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 第28-29页 |
(二) 拟制自认与缺席审判在运行中存在冲突 | 第29-30页 |
(三) 当事人为不知陈述情形时处理不得当 | 第30页 |
(四) 法官阐明权规定的过于粗略 | 第30-33页 |
第五部分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完善 | 第33-40页 |
一、逐步建立适合拟制自认制度的模式环境和相关制度 | 第33-34页 |
二、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对拟制自认的表述 | 第34-35页 |
(一) 对事实的自认和诉讼请求的自认加以明确的区分 | 第34页 |
(二) 明确规定拟制自认的法律效力 | 第34-35页 |
三、以立法的形式对追复制度加以限制 | 第35-36页 |
(一) 对追复行使的期间进行限制 | 第35页 |
(二) 对追复的理由进行限制 | 第35-36页 |
四、将我国缺席审判中符合拟制自认的情形以拟制自认制度加以规范 | 第36-37页 |
五、明确“不知陈述”的判断标准 | 第37-38页 |
六、进一步明确法官阐明权的判断标准 | 第38-40页 |
(一) 对法官的阐明权的程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 第38-39页 |
(二) 对法官阐明权行使方式的明确 | 第39页 |
(三) 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 | 第39-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注释 | 第41-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9页 |
致谢 | 第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