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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7页
目录第7-9页
引言第9-10页
第一部分 拟制自认概述第10-18页
 一、拟制自认的概念第10-12页
  (一) 拟制自认的含义第10页
  (二) 拟制自认和明示自认的关系第10-12页
 二、拟制自认的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特殊性第12-16页
  (一) 时间要件第12页
  (二) 主体要件第12-14页
  (三) 客体要件第14-15页
  (四) 拟制自认效力的特殊性第15-16页
 三、拟制自认的表现形式第16-18页
  (―) “不争执型”拟制自认第16页
  (二) “当事人为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第16-17页
  (三) “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期日不出庭型”拟制自认第17-18页
第二部分 拟制自认的理论基础第18-23页
 一、辩论主义第18-19页
 二、诉讼促进义务第19页
 三、真实义务第19-20页
 四、诉讼效率第20-21页
 五、盖然性第21-23页
第三部分 拟制自认的比较法研究第23-26页
 一、域外关于拟制自认的规定第23-25页
  (一) 美国第23页
  (二) 德国第23-24页
  (三) 日本第24页
  (四) 奥地利第24页
  (五) 我国台湾地区第24-25页
 二、对域外拟制自认规定的评析第25-26页
第四部分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现状第26-33页
 一、我国拟制自认存在语境障碍第26-28页
  (一) 我国没有建立起适合拟制自认存在的制度环境第26页
  (二) 拟制自认中追复制度的学术争议较大第26-28页
 二、我国拟制自认的立法缺陷第28-33页
  (一) 立法上存在矛盾,缺乏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第28-29页
  (二) 拟制自认与缺席审判在运行中存在冲突第29-30页
  (三) 当事人为不知陈述情形时处理不得当第30页
  (四) 法官阐明权规定的过于粗略第30-33页
第五部分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完善第33-40页
 一、逐步建立适合拟制自认制度的模式环境和相关制度第33-34页
 二、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对拟制自认的表述第34-35页
  (一) 对事实的自认和诉讼请求的自认加以明确的区分第34页
  (二) 明确规定拟制自认的法律效力第34-35页
 三、以立法的形式对追复制度加以限制第35-36页
  (一) 对追复行使的期间进行限制第35页
  (二) 对追复的理由进行限制第35-36页
 四、将我国缺席审判中符合拟制自认的情形以拟制自认制度加以规范第36-37页
 五、明确“不知陈述”的判断标准第37-38页
 六、进一步明确法官阐明权的判断标准第38-40页
  (一) 对法官的阐明权的程度作出明确的规定第38-39页
  (二) 对法官阐明权行使方式的明确第39页
  (三) 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第39-40页
结语第40-41页
注释第41-46页
参考文献第46-49页
致谢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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