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导论 | 第8-11页 |
第一章 遗弃罪保护法益的界定 | 第11-20页 |
1.1 我国有关遗弃罪保护法益的学说 | 第11-14页 |
1.1.1 通说观点:家庭成员的受扶养权说 | 第11-12页 |
1.1.2 新说观点:受扶养人的生命健康权说 | 第12-13页 |
1.1.3 一般受扶养权说 | 第13-14页 |
1.2 域外遗弃罪保护法益的学说 | 第14-18页 |
1.2.1 大陆法系有关遗弃罪保护法益的学说 | 第14-16页 |
1.2.2 英美法系遗弃罪保护法益的观点 | 第16-18页 |
1.3 对我国遗弃罪法益设定的启发 | 第18-20页 |
第二章 遗弃罪法益变更的必要性 | 第20-28页 |
2.1 刑法体系与价值对通说观点的挑战 | 第20-23页 |
2.1.1 通说观点与现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冲突 | 第20-21页 |
2.1.2 通说观点无法彰显刑法的正义价值 | 第21-22页 |
2.1.3 刑法规定本身存在缺陷 | 第22-23页 |
2.2 社会转型对通说观点的挑战 | 第23-28页 |
2.2.1 养老问题:从由家庭的个人养老转变为社会性的一种服务 | 第23-24页 |
2.2.2 留守儿童问题:从家庭教育向寄宿制学校转变 | 第24-25页 |
2.2.3 家庭事务:从家庭转向社会家庭服务业 | 第25页 |
2.2.4 同居方式:从家庭成员同居转向新形式同居 | 第25-26页 |
2.2.5 旅游方式:从旅行社组织转向自助 | 第26-28页 |
第三章 遗弃罪法益变更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影响 | 第28-34页 |
3.1 对行为主体范围的影响 | 第28-29页 |
3.2 对客观方面的影响 | 第29-33页 |
3.2.1 对行为对象的影响 | 第29-30页 |
3.2.2 对义务来源的影响 | 第30-32页 |
3.2.3 多元化的具体行为方式 | 第32-33页 |
3.3 对主观方面的影响 | 第33-34页 |
第四章 遗弃罪的立法重构 | 第34-38页 |
4.1 重构的总体思路 | 第34-35页 |
4.1.1 借鉴国外立法规定 | 第34页 |
4.1.2 调整遗弃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第34-35页 |
4.2 遗弃罪立法重构的具体设想 | 第35-38页 |
4.2.1 规定普通遗弃罪 | 第35-36页 |
4.2.2 规定违背义务遗弃罪 | 第36-37页 |
4.2.3 规定结果加重犯 | 第37页 |
4.2.4 规定单位犯罪 | 第37-38页 |
结语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1页 |
致谢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