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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探析--以歙县粮商程振之等五人合伙合同为例展开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0页
一、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概述第10-13页
 (一) 徽商之由来第10页
 (二) 合伙合同之演进第10-11页
 (三) 清代“契约”与“合同”之界定第11-12页
 (四) 徽州文书研究现状第12-13页
二、清代徽商合伙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第13-16页
 (一) 主体要件——合伙人二人以上第14页
 (二) 意思表示要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第14页
 (三) 资本要件——合伙各方都有一定的出资第14-15页
 (四) 权利义务要件——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第15页
 (五) 形式要件——形式完备,更加合理规范第15-16页
三、清代徽商合伙合同类型第16-18页
 (一) 等额出资和不等额出资合伙合同第16页
 (二) 血缘合伙合同和非血缘合伙合同第16-18页
四、清代徽商合伙合同与其它契约文书的比较探析第18-23页
 (一) 合伙合同和承揽合同第18-20页
 (二) 合伙合同与借贷契约第20-23页
五、清代徽商合伙合同的意义第23-28页
 (一) 对徽商法制观念和效益的影响第23-24页
 (二) 对社会商业资本和史学研究的意义第24-25页
 (三) 清代徽商合伙合同对当代社会商业经营的借鉴意义第25-28页
结语第28-29页
参考文献第29-33页
法律硕士论文评阅特别提示第33-34页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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