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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争议是否具有民事管辖权--基于湖北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案的分析

内容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2页
引言第12-13页
一、 案情简介第13-15页
二、 案件的焦点第15页
三、 争议与分歧意见第15-19页
 (一) 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者"范畴的争议第16-17页
  1.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且具有营利性是"经营者"第16页
  2.律师事务所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者"第16-17页
 (二) 关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途径的争论第17-19页
  1.法院不能对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争议行使管辖权第18页
  2.律师事务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特殊侵权,法院有权管辖第18-19页
四、 学理分析第19-26页
 (一) 律师事务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范畴第19-23页
  1.竞争效果分析——经营者:从商法主体到经济法主体第19-21页
  2.竞争效果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同和采纳第21-22页
  3.竞争效果的忽视——对本案法院判决的评析第22-23页
 (二)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第23-26页
  1.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公私合体法的性质第23-24页
  2.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追究第24-25页
  3.行政机关的处理不能代替司法救济第25-26页
五、 本案的启示第26-31页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的认定标准应该改变第26-28页
  1.实施行为标准的必要性第26-27页
  2.行为标准的立法切入第27-28页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关系应正确处理第28-31页
  1.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可以兼容第28-29页
  2.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应该并行不悖第29-30页
  3.一些特殊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来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并不影响民事诉讼的提起第30-31页
结语第31-32页
致谢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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