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12页 |
引言 | 第12-13页 |
一、 案情简介 | 第13-15页 |
二、 案件的焦点 | 第15页 |
三、 争议与分歧意见 | 第15-19页 |
(一) 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者"范畴的争议 | 第16-17页 |
1.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且具有营利性是"经营者" | 第16页 |
2.律师事务所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者" | 第16-17页 |
(二) 关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途径的争论 | 第17-19页 |
1.法院不能对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争议行使管辖权 | 第18页 |
2.律师事务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特殊侵权,法院有权管辖 | 第18-19页 |
四、 学理分析 | 第19-26页 |
(一) 律师事务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范畴 | 第19-23页 |
1.竞争效果分析——经营者:从商法主体到经济法主体 | 第19-21页 |
2.竞争效果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同和采纳 | 第21-22页 |
3.竞争效果的忽视——对本案法院判决的评析 | 第22-23页 |
(二)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 第23-26页 |
1.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公私合体法的性质 | 第23-24页 |
2.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追究 | 第24-25页 |
3.行政机关的处理不能代替司法救济 | 第25-26页 |
五、 本案的启示 | 第26-31页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的认定标准应该改变 | 第26-28页 |
1.实施行为标准的必要性 | 第26-27页 |
2.行为标准的立法切入 | 第27-28页 |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关系应正确处理 | 第28-31页 |
1.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可以兼容 | 第28-29页 |
2.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应该并行不悖 | 第29-30页 |
3.一些特殊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来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并不影响民事诉讼的提起 | 第30-31页 |
结语 | 第31-32页 |
致谢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