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第一章 交通肇事罪刑民责任交互影响在实践中的体现 | 第9-13页 |
1.1 交通肇事罪民事责任的不履行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 | 第9-10页 |
1.2 履行交通肇事罪的赔偿责任对量刑之影响 | 第10页 |
1.3 刑事责任承担影响“精神抚慰金”判定 | 第10-11页 |
1.4 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不一使刑民责任相互迁就 | 第11-13页 |
第二章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交互影响的成因 | 第13-20页 |
2.1 交通肇事罪刑民责任交互影响的理论原因 | 第13-17页 |
2.1.1 刑民责任功能融合 | 第13-15页 |
2.1.2 刑民领域的界限逐渐模糊 | 第15-16页 |
2.1.3 刑法是民法的保障 | 第16-17页 |
2.2 交通肇事罪刑民交互影响的特殊原因 | 第17-20页 |
2.2.1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必然产生民事责任之犯罪类型 | 第17-18页 |
2.2.2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结果型犯罪 | 第18-19页 |
2.2.3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普发性的犯罪 | 第19-20页 |
第三章 交通肇事罪刑民责任交互影响的应对机制 | 第20-45页 |
3.1 明确刑民责任不能相互转化的立法原则 | 第20-23页 |
3.2 加害者履行民事责任,可以对其刑事责任有限从轻、减轻 | 第23-27页 |
3.3 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减免民事责任 | 第27-34页 |
3.4 民事责任优先履行原则 | 第34-39页 |
3.5 设立独立机构认定事故责任保证刑民责任的平衡 | 第39-45页 |
结论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8页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第48-49页 |
致谢 | 第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