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目录 | 第7-11页 |
导语 | 第11-13页 |
第一章 《通则》的制定 | 第13-17页 |
第一节 《通则》的制定背景 | 第13-14页 |
第二节 《通则》的制定过程 | 第14-17页 |
第二章 《通则》的主要内容 | 第17-38页 |
第一节 《通则》的目标与适用范围 | 第17-19页 |
一、《通则》的目标 | 第17页 |
二、《通则》的适用范围 | 第17-19页 |
第二节 《通则》的主要内容 | 第19-38页 |
一、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性地位 | 第20页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 第20-36页 |
三、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 第36-38页 |
第三章 对《通则》的评价 | 第38-49页 |
第一节 《通则》的贡献 | 第38-45页 |
一、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法的自由 | 第38-42页 |
二、对意思自治的规定更加完整 | 第42-44页 |
三、当事人所选择的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 第44-45页 |
第二节 《通则》的不足 | 第45-49页 |
一、有关“商事合同”的划分 | 第45-46页 |
二、关于“非国家法” | 第46页 |
三、关于“格式之争” | 第46-47页 |
四、关于强制性规则 | 第47页 |
五、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47-49页 |
第四章 《通则》对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启示 | 第49-59页 |
第一节 我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有关意思自治的规定 | 第49-54页 |
一、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和方式 | 第50页 |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 第50-52页 |
三、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 第52-54页 |
第二节 《通则》对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启示 | 第54-59页 |
一、从立法层面允许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 第54-55页 |
二、限制当事人选择、变更选择的效果 | 第55页 |
三、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 第55-56页 |
四、对强制性规定的完善 | 第56-57页 |
五、增加对“格式之争”的规定 | 第57页 |
六、增加对“合同债权让与”的规定 | 第57-59页 |
结语 | 第59-60页 |
参考文献 | 第60-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