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第一章 绪论 | 第10-15页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方法 | 第10-12页 |
一、研究意义 | 第10-11页 |
二、研究方法 | 第11-12页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12-15页 |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 第12-13页 |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 第13-15页 |
第二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立法背景之比较研究 | 第15-22页 |
第一节 中美两国具有相似的立法背景 | 第15-19页 |
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给两国带来了不曾有的新问题 | 第15-16页 |
二、传统的产品责任制度已无法适应现状 | 第16-17页 |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引入产品责任领域 | 第17-19页 |
第二节 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两国制度产生的主因 | 第19-20页 |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更丰富的渊源 | 第20-21页 |
本章小结 | 第21-22页 |
第三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比较 | 第22-27页 |
第一节 美国产品责任人的严格界定更有利于产品受害者的保护 | 第22-25页 |
一、美国产品责任人的范围比中国的更具广泛性和确定性 | 第22-24页 |
二、美国法的规定更有利于维护产品受害者的利益 | 第24-25页 |
第二节 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具有相同性 | 第25-26页 |
一、美国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为索赔者 | 第25页 |
二、中国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为被侵权人 | 第25-26页 |
本章小结 | 第26-27页 |
第四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之比较 | 第27-32页 |
第一节 中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不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27-29页 |
一、《食品安全法》对生产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27页 |
二、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一直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 第27-28页 |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弊大于利 | 第28-29页 |
第二节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产品受害者的保护 | 第29-30页 |
本章小结 | 第30-32页 |
第五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之比较 | 第32-38页 |
第一节 美国法律更注重产品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 第32-35页 |
一、美国法律以产品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为核心 | 第32-33页 |
二、中国法律忽视产品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 第33-35页 |
第二节 中国法更注重产品责任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 | 第35-37页 |
一、中国法严格限制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 第35-36页 |
二、中国法的规定阻碍惩罚性赔偿功能的发挥 | 第36-37页 |
本章小结 | 第37-38页 |
第六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之比较 | 第38-45页 |
第一节 中国法比美国法缺少确定赔偿金的参考要素 | 第38-40页 |
一、美国法惩罚性赔偿金额由两部分要素确定 | 第38-39页 |
二、中国法缺乏参考要素不利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 第39-40页 |
第二节 美国法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更优于中国法 | 第40-44页 |
一、中国以产品价款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基础 | 第40-41页 |
二、美国法的计算方式多样化 | 第41-42页 |
三、美国法的计算方式比中国法的更为合理 | 第42-44页 |
本章小结 | 第44-45页 |
第七章 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第45-51页 |
第一节 加强判例在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案件中的参考作用 | 第45-46页 |
第二节 扩大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 | 第46页 |
第三节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之归责原则应统一为过错推定原则 | 第46-47页 |
第四节 解除适用范围限制并添加主观恶意程度之条件 | 第47-49页 |
一、解除适用范围限制 | 第48页 |
二、添加主观恶意程度的条件 | 第48-49页 |
第五节 创建科学合理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方式 | 第49-50页 |
一、确定金额的参考要素 | 第49-50页 |
二、金额的计算方法 | 第50页 |
本章小结 | 第50-51页 |
结论 | 第51-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6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第56-57页 |
致谢 | 第57-58页 |
附件 | 第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