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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的适度扩展

中文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绪论第7-9页
 一、研究背景第7页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第7-8页
 三、文献综述第8-9页
第一章 抽象危险犯概述第9-14页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概念第9-10页
 第二节 理论基础——刑法介入早期化第10-11页
 第三节 社会基础——风险社会的风险控制第11-13页
 本章小结第13-14页
第二章 比较法意义上的抽象危险犯第14-21页
 第一节 德国立法例第14-15页
  一、未经许可的垃圾处理第14页
  二、侵害他人隐私第14-15页
  三、酒后驾驶第15页
 第二节 日本立法例第15-17页
  一、排放有损健康物质第15-16页
  二、泄露秘密第16页
  三、对现住建筑物放火第16-17页
 第三节 评析第17-19页
  一、环境犯罪第17-18页
  二、侵害秘密犯罪第18页
  三、危险驾驶罪第18页
  四、放火罪第18-19页
 本章小结第19-21页
第三章 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完善第21-29页
 第一节 我国正在进入风险社会第21-22页
 第二节 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第22-24页
  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第23页
  二、抽象危险犯设置不及时第23页
  三、与其他相关罪名不衔接第23-24页
 第三节 关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建议第24-27页
  一、扩展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范围第24页
  二、针对几种犯罪及时设置抽象危险犯第24-27页
  三、注意相关罪名之间的衔接第27页
 第四节 坚持扩展的适度原则第27-28页
 本章小结第28-29页
结论第29-30页
参考文献第30-32页
致谢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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