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目 | 第1-13页 |
引言 | 第13-15页 |
一、本文的主题和研究对象(§1) | 第13-14页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2) | 第14页 |
三、本文利用的资料(§3) | 第14-15页 |
第一章 严格责任的概念 | 第15-21页 |
第一节 严格责任的内涵 | 第15页 |
一、词语的由来(§4) | 第15页 |
二、词语的内涵(§5) | 第15页 |
第二节 严格责任的外延 | 第15-21页 |
一、概述(§6) | 第15-16页 |
二、绝对责任(§7) | 第16页 |
三、监管者责任(§8) | 第16页 |
四、缺陷责任(§9) | 第16-17页 |
五、违约责任(§10) | 第17-18页 |
六、过错推定(§11) | 第18-19页 |
七、“情况不言自明”(§12) | 第19页 |
八、“高度注意义务”(§13) | 第19-20页 |
九、总结(§14) | 第20-21页 |
第二章 严格责任的沿革和发展 | 第21-44页 |
第一节古代社会 | 第21-31页 |
一、概述(§15) | 第21页 |
二、《汉穆拉比法典》(§16) | 第21-23页 |
(一) 简介(§16.1) | 第21-22页 |
(二) 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发展状况(§16.2) | 第22-23页 |
三、《赫梯法典》(§17) | 第23-24页 |
(一) 简介(§17.1) | 第23页 |
(二) 单一的严格责任(17.2) | 第23-24页 |
四、《摩奴法典》(§18) | 第24-25页 |
(一) 简介(§18.1) | 第24页 |
(二) 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发展状况(§18.2) | 第24-25页 |
五、罗马法(§19) | 第25-27页 |
(一) 简介(§19.1) | 第25-26页 |
(二) 严格责任的地位(§19.2) | 第26页 |
(三) 几种适用严格责任的诉讼(§19.3) | 第26-27页 |
六、英国法(§20) | 第27-30页 |
(一) 简介(§20.1) | 第27-28页 |
(二) 令状制度(§20.2) | 第28-29页 |
(三) 直接暴力侵害之诉与严格责任的产生(§20.3) | 第29页 |
(四) 严格责任的地位(§20.4) | 第29-30页 |
七、古代社会严格责任的发展概况(§21) | 第30-31页 |
第二节 近代社会 | 第31-35页 |
一、概述(§22) | 第31页 |
二、英国和美国(§23) | 第31-33页 |
(一) 威廉斯案与过失责任的发展(§23.1) | 第31-32页 |
(二) 传统诉讼程式的衰落(§23.2) | 第32页 |
(三) 传统严格责任的衰亡(§23.3) | 第32-33页 |
三、法国(§24) | 第33-34页 |
四、德国和日本(§25) | 第34页 |
五、近代社会过错责任的发展概况(§26) | 第34-35页 |
第三节 现代社会 | 第35-43页 |
一、概述(§27) | 第35页 |
二、英国(§28) | 第35-38页 |
(一) 赖兰茨案(§28.1) | 第35-36页 |
(二) 严格责任的扩展和限制(§28.2) | 第36-38页 |
三、美国(§29) | 第38-39页 |
(一) 赖兰茨案的影响和严格责任的发展(§29.1) | 第38页 |
(二) 《侵权法重述》阐述的原则(§29.2) | 第38-39页 |
四、法国(§30) | 第39-41页 |
(一) 物的监管者责任的确立(§30.1) | 第39-40页 |
(二) 监管者责任的发展(§30.2) | 第40-41页 |
五、德国和日本(§31) | 第41-42页 |
六、现代社会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发展概况(§32) | 第42-43页 |
第四节 总结 | 第43-44页 |
第三章 严格责任在侵权法中应占的比重 | 第44-62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44页 |
第二节 人的自然本性 | 第44-48页 |
一、概述(§33) | 第44-45页 |
二、人的自然本性与法的构建(§34) | 第45-46页 |
三、人的自然本性的含义(§35) | 第46页 |
四、人的自然本性与侵权归责原则(§36) | 第46-48页 |
第三节 保护社会生产力的政策 | 第48-50页 |
一、概述(§37) | 第48页 |
二、学术观点的分歧(§38) | 第48-49页 |
三、过错责任兴盛的原因(§39) | 第49-50页 |
第四节 现代社会危险因素的增加 | 第50-56页 |
一、概述(§40) | 第50-51页 |
二、危险理论的广泛传播和运用(§41) | 第51-53页 |
三、对危险行为施加严格责任的理由(§42) | 第53-55页 |
(一) 让行为人自己承担其招致的风险(§42.1) | 第53-54页 |
(二) 利益的所归之处亦为损失的归属之所(§42.2) | 第54页 |
(三) 让最有能力承受风险的人承担风险(§42.3) | 第54页 |
(四) 有助于减少危险活动或抑制其有害后果(§42.4) | 第54-55页 |
(五) 让招致“缺乏对等的风险”的一方承担责任(§42.5) | 第55页 |
四、危险理论的不足(§43) | 第55-56页 |
第五节 现代社会保险业的发展 | 第56-58页 |
一、概述(§44) | 第56页 |
二、保险业的发展及其与严格责任的关系(§45) | 第56-57页 |
三、保险业作用的局限(§46) | 第57-58页 |
第六节 不同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 | 第58-59页 |
一、概述(§47) | 第58页 |
二、文化传统差异的例证(§48) | 第58-59页 |
三、法律传统差异的例证(§49) | 第59页 |
第七节 中国侵权法中严格责任应占的比重 | 第59-62页 |
一、历史的分析(§50) | 第59-60页 |
二、传统文化的比较(§51) | 第60页 |
三、总结(§52) | 第60-62页 |
第四章 施加严格责任的标准 | 第62-73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62页 |
第二节 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 | 第62-64页 |
一、《民法通则》第123 条的规定(§53) | 第62-63页 |
二、继续采用“高度危险说”的理由(§54) | 第63页 |
三、适用第123 条的司法实践(§55) | 第63-64页 |
四、第123 条的缺陷(§56) | 第64页 |
第三节 关于危险程度的描述 | 第64-66页 |
一、高度危险说(§57) | 第64-65页 |
二、一般危险说(§58) | 第65页 |
三、“区别对待说”(§59) | 第65-66页 |
第四节 高度危险的构成 | 第66-72页 |
一、概述(§60) | 第66页 |
二、考虑多种因素的方法(§61) | 第66-67页 |
三、损害后果的严重和极有可能发生(§62) | 第67-68页 |
四、通过合理的注意不能消除损害(§63) | 第68-69页 |
五、从事的活动不属于通常习惯(§64) | 第69-70页 |
六、活动地点的不适当(§65) | 第70页 |
七、对活动的社会价值与危险的权衡(§66) | 第70-71页 |
八、特有的风险的实现(§67) | 第71-72页 |
第五节 总结 | 第72-73页 |
第五章 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 第73-89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73页 |
第二节 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 | 第73-76页 |
一、相关的立法(§68) | 第73-74页 |
二、相关的司法实践(§69) | 第74-75页 |
(一) 正确适用第123 条的案例(§69.1) | 第74页 |
(二) 不正确适用第123 条的案例(§69.2) | 第74页 |
(三) 不正确地适用第131 条的案例(§69.3) | 第74-75页 |
三、小结(§70) | 第75-76页 |
第三节 免责体系的构建 | 第76-86页 |
一、损害由外力引发的结果(§71) | 第76-78页 |
(一) 比较法上的分析(§71.1) | 第76-78页 |
1、对尼科尔斯案的剖析(§71.1.1) | 第76-77页 |
2、对花房爆炸案的剖析(§71.1.2) | 第77-78页 |
(二) 国情分析与结论(§71.2) | 第78页 |
二、受害人自担风险的后果(§72) | 第78-81页 |
(一) 比较法上的分析(§72.1) | 第78-80页 |
1、对雪橇事故案的剖析(§72.1.1) | 第78-79页 |
2、对彼得斯案的剖析(§72.1.2) | 第79页 |
3、对挑逗动物引起伤害的案例的剖析(§72.1.3) | 第79-80页 |
(二) 国情分析与结论(§72.2) | 第80-81页 |
三、受害人有共同过错的后果(§73) | 第81-84页 |
(一) 比较法上的分析(§73.1) | 第81-82页 |
1、对东方和南非电报有限公司案的剖析(§73.1.1) | 第81页 |
2、对汽车事故案的剖析(§73.1.2) | 第81-82页 |
(二) 国情分析与结论(§73.2) | 第82-84页 |
四、对危险已给予警告的后果(§74) | 第84-86页 |
(一) 比较法上的分析(§74.1) | 第84-85页 |
1、对进入城堡废墟案的剖析(§74.1.1) | 第84页 |
2、对航空公司给予警告案的剖析(§74.1.2) | 第84-85页 |
(二) 国情分析与结论(§74.2) | 第85-86页 |
第四节 总结 | 第86-89页 |
第六章 严格责任的适用——饲养动物引起损害 | 第89-102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89页 |
第二节 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 | 第89-90页 |
一、相关的立法(§75) | 第89页 |
二、相关的司法实践(§76) | 第89-90页 |
第三节 归责原则 | 第90-92页 |
一、各国法上的归责原则(§77) | 第90页 |
二、统一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78) | 第90-91页 |
(一) 饲养动物具有的危险性(§78.1) | 第90-91页 |
(二) 饲养动物的社会价值的下降(78.2) | 第91页 |
(三) 这一领域过错责任的陈旧(§78.3) | 第91页 |
(四) “温顺的家畜”的分类的不可取(§78.4) | 第91页 |
三、小结(§79) | 第91-92页 |
第四节 责任人的确定 | 第92-94页 |
一、比较法上的分析(§80) | 第92-93页 |
(一) 各国法上的制度(§80.1) | 第92-93页 |
1、让所有者负责(§80.1.1) | 第92页 |
2、让占有者负责(§80.1.2) | 第92-93页 |
3、让所有者和占有者负连带责任(§80.1.3) | 第93页 |
(二) 采纳连带责任的合理性(§80.2) | 第93页 |
二、国情分析与结论(§81) | 第93-94页 |
第五节 适用严格责任的原理 | 第94-96页 |
一、比较法上的分析(§82) | 第94-95页 |
(一) 危险说(§82.1) | 第94-95页 |
1、对马车与马脱离后引起损害案的剖析(§82.1.1) | 第94页 |
2、对霍伦巴克案的剖析(§82.1.2) | 第94页 |
3、对牛粪堵塞下水管道案的剖析(§82.1.3) | 第94-95页 |
4、对动物逃逸致害案的剖析(§82.1.4) | 第95页 |
(二) 积极行为说(§82.2) | 第95页 |
二、国情分析与结论(§83) | 第95-96页 |
第六节 动物致害时的免责条件 | 第96-100页 |
一、损害由外力引发(§84) | 第96-97页 |
(一) 比较法上的分析(§84.1) | 第96页 |
(二) 国情分析与结论(§84.2) | 第96-97页 |
二、原告已承担风险(§85) | 第97-99页 |
(一) 比较法上的分析(§85.1) | 第97-98页 |
1、各国法的规定(§85.1.1) | 第97页 |
2、构成要件(§85.1.2) | 第97页 |
3、接近未驯化动物的案例(§85.1.3) | 第97-98页 |
4、进入他人土地被狗咬伤的案例(§85.1.4) | 第98页 |
5、小结(§85.1.5) | 第98页 |
(二) 国情分析与结论(§85.2) | 第98-99页 |
三、原告的过错(§86) | 第99-100页 |
(一) 比较法上的分析(§86.1) | 第99页 |
1、各国法的规定(§86.1.1) | 第99页 |
2、构成要件(§86.1.2) | 第99页 |
(二) 国情分析与结论(§86.2) | 第99-100页 |
第七节 微生物致害时保有者的责任 | 第100页 |
一、比较法上的分析(§87) | 第100页 |
二、国情分析与结论(§88) | 第100页 |
第八节 总结 | 第100-102页 |
第七章 严格责任的适用——物引起损害 | 第102-121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102页 |
第二节 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 | 第102-105页 |
一、相关的立法(§89) | 第102页 |
二、司法实践的现状(§90) | 第102-104页 |
(一) 正确适用第126 条的案例(§90.1) | 第102-103页 |
(二) 过于狭义地适用第126 条的案例(§90.2) | 第103页 |
(三) 适用第125 条的案例(§90.3) | 第103-104页 |
(四) 适用第106 条的案例(§90.4) | 第104页 |
三、小结(§91) | 第104-105页 |
第三节 确认“物引起的损害”的意义 | 第105-106页 |
一、概述(§92) | 第105页 |
二、消除或降低物引起损害的风险(§93) | 第105页 |
三、扩大严格责任或较严格的责任的适用范围(§94) | 第105-106页 |
四、确定责任人(§95) | 第106页 |
五、小结(§96) | 第106页 |
第四节 将不动产与动产相区别的意义 | 第106-108页 |
一、各国法中均有专门规则(§97) | 第106-107页 |
二、不动产更独立于人的活动(§98) | 第107页 |
三、致人损害的危险的特殊性(§99) | 第107页 |
四、侵权责任转移的特殊性(§100) | 第107页 |
五、小结(§101) | 第107-108页 |
第五节 不动产致害概念的广义与狭义 | 第108-111页 |
一、比较法上的分析(§102) | 第108-110页 |
(一) 各国法的规定(§102.1) | 第108页 |
(二) 广义解释的可取性(§102.2) | 第108-109页 |
(三) 广义解释的限度(§102.3) | 第109-110页 |
(四) 小结(§102.4) | 第110页 |
二、国情分析与结论(§103) | 第110-111页 |
(一) 在我国采纳广义概念的必要性(§103.1) | 第110-111页 |
(二) 广义的不动产致害的含义(§103.2) | 第111页 |
第六节 不动产致害时责任的性质 | 第111-114页 |
一、比较法上的分析(§104) | 第111-113页 |
(一) 各国法的规定(§104.1) | 第111页 |
(二) 各国法发生分歧的原因(§104.2) | 第111-112页 |
(三) 适合于广义的不动产致害的责任(§104.3) | 第112-113页 |
1、概述(§104.3.1) | 第112页 |
2、英美法(§104.3.2) | 第112页 |
3、日本法(§104.3.3) | 第112-113页 |
4、小结(§104.3.4) | 第113页 |
二、国情分析与结论(§105) | 第113-114页 |
第七节 责任人的确定 | 第114-119页 |
一、比较法上的分析(§106) | 第114-117页 |
(一) 概述(§106.1) | 第114页 |
(二) 一般倾向(§106.2) | 第114-115页 |
(三) 占有者的自主意志(§106.3) | 第115-116页 |
(四) 所有者承担责任的情况(§106.4) | 第116页 |
(五) 让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况(§106.5) | 第116-117页 |
(六) 物被非法占有的后果(§106.6) | 第117页 |
二、国情分析与结论(§107) | 第117-119页 |
(一) 概述(§107.1) | 第117-118页 |
(二) 一般原则(§107.2) | 第118-119页 |
(三) 一般原则的例外(§107.3) | 第119页 |
(四) 连带责任的承担(§107.4) | 第119页 |
(五) 物被非法占有的后果(§107.5) | 第119页 |
第八节 总结 | 第119-121页 |
结束语 | 第121-124页 |
一、本文对侵权法研究的贡献(§108) | 第121-123页 |
(一) 概述(§108.1) | 第121页 |
(二) 本文的主要贡献(§108.2) | 第121-123页 |
1、关于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含义(§108.2.1) | 第121页 |
2、关于严格责任的演变过程(§108.2.2) | 第121-122页 |
3、关于人的自然本性与严格责任的关系(§108.2.3) | 第122页 |
4、关于中国侵权法中严格责任的比重(§108.2.4) | 第122页 |
5、关于中国侵权法中施加严格责任的标准(§108.2.5) | 第122页 |
6、关于免责条件(§108.2.6) | 第122-123页 |
7、关于动物致害(§108.2.7) | 第123页 |
8、关于物引起的损害(§108.2.8) | 第123页 |
二、对未来的展望(§109) | 第123-124页 |
参考文献 | 第124-136页 |
一、著作 | 第124-129页 |
(一) 中文类 | 第124-126页 |
(二) 英文类 | 第126-129页 |
二、论文 | 第129-131页 |
(一) 中文类 | 第129-130页 |
(二) 英文类 | 第130-131页 |
三、案例汇编或评论 | 第131-132页 |
四、案例 | 第132-134页 |
(一) 中文类 | 第132页 |
(二) 英文类 | 第132-134页 |
五、法律 | 第134-135页 |
(一) 中文类 | 第134页 |
(二) 外文类 | 第134-135页 |
六、词典 | 第135-136页 |
(一) 中文类 | 第135页 |
(二) 英文类 | 第135-136页 |
后记 | 第136-137页 |
中文详细摘要 | 第137-141页 |
英文详细摘要 | 第141-1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