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2页 |
一、概述 | 第12-15页 |
(一)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现状 | 第12-13页 |
1. 《刑法》 | 第12页 |
2. 司法解释 | 第12-13页 |
3. 法律、行政法规 | 第13页 |
4. 参照执行类法律文件 | 第13页 |
(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依据的立法变迁 | 第13-14页 |
(三) 偷逃应缴税额的概念、计算方法及具体法律规定 | 第14-15页 |
二、偷逃应缴税额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与作用 | 第15-17页 |
(一) 偷逃应缴税额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 第16页 |
(二) 偷逃应缴税额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的依据 | 第16-17页 |
三、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意义 | 第17-19页 |
(一) 将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能体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本质特征 | 第17-18页 |
(二) 将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体现了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 第18-19页 |
四、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关偷逃应缴税额的规定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 第19-34页 |
(一) 仅单一将偷逃应缴税额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依据使部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无法适用《刑法》进行定罪量刑 | 第19-22页 |
1. 对《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物品无法计算偷逃应缴税额 | 第19-20页 |
2. 无法对“逃证不逃税”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 第20-21页 |
3. 对出口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定罪缺乏依据 | 第21页 |
4. 对多次小额走私但已作行政处罚的行为无法处理 | 第21-22页 |
(二) 以海关估价的方法确定走私货物计税价格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 | 第22-26页 |
(三) 海关在确定税率适用种类中未体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 第26-28页 |
1. 原产地不明的税率适用问题 | 第26-27页 |
2. 如何适用协定税率问题 | 第27-28页 |
(四) 确定税率适用时间的标准不统一导致法律后果的不确定 | 第28-31页 |
1. 如何理解走私行为案发时 | 第28-30页 |
2. 偷逃应缴税额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 第30-31页 |
(五) 不同种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偷逃应缴税额范围的确定标准存在矛盾 | 第31-34页 |
1. 伪报类走私案件 | 第31-32页 |
2. 实施走私犯罪后为销售走私货物又缴纳增值税的案件 | 第32-33页 |
3. 后续走私类案件 | 第33页 |
4. 骗取手册核销类案件 | 第33-34页 |
五、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34-45页 |
(一) “严打”状态下的急功近利给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 | 第34-36页 |
(二) 特殊的历史背景导致走私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比较突出 | 第36-38页 |
1. 部门内部的利益要求导致走私犯罪长期被“以罚代刑”,刑法惩治走私犯罪的刑事功能名存实亡 | 第36-37页 |
2. 在海关内部设立缉私警察使得立法的天平有所倾斜 | 第37-38页 |
3. 我国所处的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使立法跟不上形势 | 第38页 |
(三) 认定偷逃应缴税额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与刑事立法无法做到顺畅对接 | 第38-42页 |
1.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质量与《刑法》等法律的立法质量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 第39-41页 |
2.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有较大的易变性 | 第41-42页 |
(四) 自侦自鉴的核税体制使得偷逃应缴税额的鉴定结论成为单纯的控方证据 | 第42-43页 |
(五) 刑事司法解释的不规范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正确认定 | 第43-45页 |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第44页 |
2. “两高”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作出的解释 | 第44页 |
3. 地方法院单独作出或与当地检察院、缉私部门联合作出的解释 | 第44-45页 |
4. 海关总署单独作出的解释 | 第45页 |
六、几点补充想法 | 第45-55页 |
(一) 用作刑事鉴定结论的偷逃应缴税额核定方法应区别于用作征税、补税的税款核定方法 | 第45-49页 |
1. 对适用税率种类的规定应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及谦抑的原则 | 第46-47页 |
2. 用于刑事鉴定的核定方法不宜包括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内容 | 第47页 |
3. 用于刑事鉴定的核定方法应仅限于对偷逃应缴税额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性要求作出规定 | 第47-49页 |
(二) 确定专业性、中立性的权威估价机构 | 第49-50页 |
(三) 立法应对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以及多次小额走私的刑事处罚作出规定 | 第50-51页 |
1. 按照犯罪对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依据 | 第50-51页 |
2. 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增加“次数”犯的规定 | 第51页 |
(四) 规范解释,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在偷逃应缴税额认定中的作用 | 第51-53页 |
1. 司法解释对认定偷逃应缴税额的某些实体方面的内容应作出规定 | 第51-52页 |
2. 规范解释,杜绝越权解释 | 第52-53页 |
(五) 严格证据标准 | 第53-55页 |
1. 估价等制度只有在缉私部门确实无法查实货物、物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和原产地时才能被运用于刑事诉讼中 | 第53-54页 |
2. 估价仅能运用于已有证据证明走私性质的案件 | 第54-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7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7-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