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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合理性--以民法学的视野

前言第1-9页
一、研究的出发点第9-19页
 (一) 著作权与合理性第9-10页
  1、著作权第9页
  2、合理性第9-10页
 (二) 独占主义与工具主义第10页
 (三) 作品主宰权第10-14页
  1、“作品财产”的出现第10-12页
  2、作品主宰权的出现第12-13页
  3、作品主宰权的界定第13-14页
 (四) 研究方法——以民法学的视野第14-18页
  1、民法基本理论与物权理论的应用第14-16页
  2、以自然法和哲理分析作为评判标准第16-18页
 (五) 作品主宰权首先不应赋予出版商或雇主等资本所有者第18-19页
二、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的合理性第19-40页
 (一) 公众的理由第19-21页
  1、作品一经发表,就必然进入公有领域第19页
  2、公众为既有知识的“共同所有人”第19页
  3、与庞大的既有知识相比,作品中属于作者独创的部分是如此之少,以至于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不符合公平观念第19-20页
  4、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有碍社会公众利益第20页
  5、著作权制度对作者并不见得有利第20页
  6、小结第20-21页
 (二) 作品主宰权可以成为一种私权第21-22页
  1、权利的本质在于支配,而不是占有第21页
  2、法律调整的是行为而不是客体本身第21-22页
  3、保护的难易程度并不是决定性因素第22页
  4、小结第22页
 (三) 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的第一个理由:作品的独创性第22-27页
  1、独创性的概念第22-23页
  2、独创性的本质在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第23-25页
  3、独创性的具体表现第25-27页
  4、小结第27页
 (四) 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的第二个理由:劳动第27-32页
  1、作者的劳动第27-29页
  2、对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分析第29-31页
  3、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第31-32页
 (五) 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的第三个理由:作者也是既有知识的共有人第32-38页
  1、对既有知识的分析第32-34页
  2、物权法的“加工”理论第34-35页
  3、知识领域的“加工”第35-38页
 (六) 作品主宰权转化为著作权第38-40页
三、著作权制度对公众和作者来说是双赢的结果第40-44页
 (一) 著作权制度有利于公众利益第41-43页
  1、著作权制度不会造成垄断第41-42页
  2、著作权制度有利于鼓励创作,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42页
  3、权利限制制度使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达到平衡第42-43页
 (二) 著作权制度有利于作者第43-44页
  1、财产权的本质在于给予权利人自由,让他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第43页
  2、新经济给了作者更多的选择机会第43-44页
四、总结论第44-45页
参考书目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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