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9页 |
一、研究的出发点 | 第9-19页 |
(一) 著作权与合理性 | 第9-10页 |
1、著作权 | 第9页 |
2、合理性 | 第9-10页 |
(二) 独占主义与工具主义 | 第10页 |
(三) 作品主宰权 | 第10-14页 |
1、“作品财产”的出现 | 第10-12页 |
2、作品主宰权的出现 | 第12-13页 |
3、作品主宰权的界定 | 第13-14页 |
(四) 研究方法——以民法学的视野 | 第14-18页 |
1、民法基本理论与物权理论的应用 | 第14-16页 |
2、以自然法和哲理分析作为评判标准 | 第16-18页 |
(五) 作品主宰权首先不应赋予出版商或雇主等资本所有者 | 第18-19页 |
二、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的合理性 | 第19-40页 |
(一) 公众的理由 | 第19-21页 |
1、作品一经发表,就必然进入公有领域 | 第19页 |
2、公众为既有知识的“共同所有人” | 第19页 |
3、与庞大的既有知识相比,作品中属于作者独创的部分是如此之少,以至于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不符合公平观念 | 第19-20页 |
4、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有碍社会公众利益 | 第20页 |
5、著作权制度对作者并不见得有利 | 第20页 |
6、小结 | 第20-21页 |
(二) 作品主宰权可以成为一种私权 | 第21-22页 |
1、权利的本质在于支配,而不是占有 | 第21页 |
2、法律调整的是行为而不是客体本身 | 第21-22页 |
3、保护的难易程度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 第22页 |
4、小结 | 第22页 |
(三) 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的第一个理由:作品的独创性 | 第22-27页 |
1、独创性的概念 | 第22-23页 |
2、独创性的本质在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 | 第23-25页 |
3、独创性的具体表现 | 第25-27页 |
4、小结 | 第27页 |
(四) 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的第二个理由:劳动 | 第27-32页 |
1、作者的劳动 | 第27-29页 |
2、对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分析 | 第29-31页 |
3、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 第31-32页 |
(五) 将作品主宰权赋予作者的第三个理由:作者也是既有知识的共有人 | 第32-38页 |
1、对既有知识的分析 | 第32-34页 |
2、物权法的“加工”理论 | 第34-35页 |
3、知识领域的“加工” | 第35-38页 |
(六) 作品主宰权转化为著作权 | 第38-40页 |
三、著作权制度对公众和作者来说是双赢的结果 | 第40-44页 |
(一) 著作权制度有利于公众利益 | 第41-43页 |
1、著作权制度不会造成垄断 | 第41-42页 |
2、著作权制度有利于鼓励创作,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 第42页 |
3、权利限制制度使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达到平衡 | 第42-43页 |
(二) 著作权制度有利于作者 | 第43-44页 |
1、财产权的本质在于给予权利人自由,让他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 | 第43页 |
2、新经济给了作者更多的选择机会 | 第43-44页 |
四、总结论 | 第44-45页 |
参考书目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