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 第1-7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 第7-11页 |
(一)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的规定 | 第7-9页 |
(二)联合国有关规定 | 第9页 |
(三)我国立法中的规定 | 第9-11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 第11-14页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问题分析 | 第14-23页 |
(一)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 | 第15-17页 |
1 、“公务”的含义 | 第16-17页 |
2 、“依法”的含义 | 第17页 |
(二)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第17-21页 |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 第17-19页 |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第19-20页 |
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第20-21页 |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第21页 |
(三) 犯罪主体的扩大化问题 | 第21-23页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问题分析 | 第23-33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性质 | 第23-25页 |
(二) 对“财产或者支出”的理解 | 第25-27页 |
(三) 对“差额巨大”的理解 | 第27页 |
(四) 对“说明”的理解 | 第27-31页 |
(五) 对“责令说明来源”的理解 | 第31-33页 |
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 第33-38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缺陷 | 第33-37页 |
1 、法定刑设置不当,容易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 第33-35页 |
2 、有关的立法表述不准确,易引起误解 | 第35-37页 |
3 、犯罪主体范围过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 第37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 第37-38页 |
结 论 | 第38-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