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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适用及立法展望--兼谈妨害证据犯罪的立法完善

引言第1-22页
一、 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立法背景和司法现状第22-28页
 (一) 立法背景第22-25页
 (二) 司法现状第25-28页
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第28-32页
 (一) 犯罪主体第29页
 (二) 犯罪客体第29-31页
 (三) 犯罪的客观方面第31-32页
 (四) 犯罪的主观方面第32页
三、 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适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32-39页
 (一) 关于犯罪主体问题第32-33页
 (二) 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第33-36页
 (三) 关于本罪与彼罪的界限第36-37页
 (四) 本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第37-38页
 (五) 关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第38-39页
四、 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设置合理性质疑第39-45页
 (一) 从司法实践层面上分析第40-43页
 (二) 从立法规范和价值取向上分析第43-45页
五、 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律师制度的一些建议第45-53页
 (一) 整合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三百零七条,完善惩治妨害证据犯罪立法第45-47页
 (二) 修改新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势在必行第47-48页
 (三) 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第48-49页
 (四) 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立律师惩戒程序第49-50页
 (五) 强调证人出庭,加快《证人法》的立法工作第50-51页
 (六) 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第51-53页
结语第53-55页
注释第55-57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57-59页
致谢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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