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完善--兼论物权法规则的适用问题
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缺陷 | 第11-20页 |
(一) 缺少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 | 第11页 |
(二) 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不严密 | 第11-14页 |
1.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的不严密 | 第11-13页 |
2.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个人财产界限不清 | 第13页 |
3. 继承与赠与的财产与民法的规定冲突 | 第13-14页 |
(三) 缺乏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制度 | 第14-15页 |
(四) 司法实践的热点、难点 | 第15-20页 |
1.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的归属 | 第15-16页 |
2. 离婚中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问题 | 第16-17页 |
3. 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 | 第17-18页 |
4. 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归属问题 | 第18-20页 |
二、物权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 | 第20-24页 |
(一) 《物权法》对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 | 第20-21页 |
1. 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 第20页 |
2.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 第20页 |
3. 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 第20-21页 |
(二) 《物权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贡献 | 第21页 |
(三) 物权公示与法定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冲突 | 第21-24页 |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的构想 | 第24-36页 |
(一) 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 第24-25页 |
(二) 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的完善 | 第25-27页 |
1. 明确界定工资、奖金的范围 | 第25页 |
2. 明确生产、经营收益的归属 | 第25页 |
3. 明确知识产权及其期待利益的归属 | 第25-26页 |
4. 将赠与、继承的财产划入个人财产范围 | 第26页 |
5. 改进关于夫妻财产范围的口袋性条款规定 | 第26-27页 |
(三) 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 第27-31页 |
1.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 第27-28页 |
2.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行使 | 第28-29页 |
3. 夫妻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效力 | 第29-30页 |
4. 我国应当建立夫妻家事代理制度 | 第30-31页 |
(四) 建立非常夫妻法定财产制 | 第31-32页 |
1. 立法模式的选择与适用情形 | 第31-32页 |
2. 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 | 第32页 |
3. 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 第32页 |
(五) 确立别居制度 | 第32-36页 |
1. 别居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33页 |
2. 别居的理由 | 第33-34页 |
3. 夫妻别居模式的选择 | 第34页 |
4. 别居的程序和方式 | 第34页 |
5. 别居的法律效力 | 第34-35页 |
6. 别居的终止 | 第35-36页 |
结论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9页 |
致谢 | 第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