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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完善--兼论物权法规则的适用问题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缺陷第11-20页
 (一) 缺少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第11页
 (二) 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不严密第11-14页
  1.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的不严密第11-13页
  2.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第13页
  3. 继承与赠与的财产与民法的规定冲突第13-14页
 (三) 缺乏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制度第14-15页
 (四) 司法实践的热点、难点第15-20页
  1.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的归属第15-16页
  2. 离婚中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问题第16-17页
  3. 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第17-18页
  4. 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归属问题第18-20页
二、物权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第20-24页
 (一) 《物权法》对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第20-21页
  1. 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第20页
  2.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第20页
  3. 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第20-21页
 (二) 《物权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贡献第21页
 (三) 物权公示与法定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冲突第21-24页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的构想第24-36页
 (一) 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第24-25页
 (二) 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的完善第25-27页
  1. 明确界定工资、奖金的范围第25页
  2. 明确生产、经营收益的归属第25页
  3. 明确知识产权及其期待利益的归属第25-26页
  4. 将赠与、继承的财产划入个人财产范围第26页
  5. 改进关于夫妻财产范围的口袋性条款规定第26-27页
 (三) 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第27-31页
  1.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性质第27-28页
  2.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行使第28-29页
  3. 夫妻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效力第29-30页
  4. 我国应当建立夫妻家事代理制度第30-31页
 (四) 建立非常夫妻法定财产制第31-32页
  1. 立法模式的选择与适用情形第31-32页
  2. 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第32页
  3. 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第32页
 (五) 确立别居制度第32-36页
  1. 别居制度的法律定位第33页
  2. 别居的理由第33-34页
  3. 夫妻别居模式的选择第34页
  4. 别居的程序和方式第34页
  5. 别居的法律效力第34-35页
  6. 别居的终止第35-36页
结论第36-37页
参考文献第37-39页
致谢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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