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引言 | 第8-21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9-10页 |
二、研究目标与拟解决的问题 | 第10页 |
三、论文结构 | 第10-11页 |
四、文献综述 | 第11-21页 |
第一章 我国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第21-29页 |
第一节 成文法上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缺失 | 第21-22页 |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 | 第21-22页 |
二、仅地方法院发布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审理指南 | 第22页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操作方法迥异 | 第22-28页 |
一、以现有立法体系为依据的处理方式:从使用性质和混淆角度判断 | 第23-25页 |
二、法院造法:以“自创”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为评判标准 | 第25-28页 |
小结 | 第28-29页 |
第二章 构成非商标性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适用前提 | 第29-38页 |
第一节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一种非商标性使用 | 第29-34页 |
一、对商标构成要素中的文字或图案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从符号语言学的角度论证 | 第29-31页 |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并不满足《商标法》中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件 | 第31-34页 |
第二节 以非商标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前提的立法理论与实践 | 第34-37页 |
一、台湾商标合理使用须以“非作为商标使用”为要件 | 第34-36页 |
二、加拿大将商标合理使用视为一种非商标性使用 | 第36-37页 |
小结 | 第37-38页 |
第三章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探究 | 第38-49页 |
第一节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观要件:善意 | 第38-43页 |
一、我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 | 第39-40页 |
二、欧美立法和判例中关于“善意”的规定 | 第40-43页 |
第二节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客观要件:使用形式必要合理 | 第43-45页 |
一、欧美判例中对“必要合理”的解读 | 第43-44页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必要合理的解读 | 第44-45页 |
第三节 混淆可能性不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 第45-48页 |
一、混淆理论的适用前提是商标性使用 | 第45-46页 |
二、实际混淆可影响善意合理的程度 | 第46-48页 |
小结 | 第48-49页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第49-54页 |
第一节 创设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并明确其判断标准 | 第49-51页 |
一、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 | 第49页 |
二、明确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第49-51页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判断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当分为两个阶段 | 第51-53页 |
一、第一阶段:对商标性使用的判定 | 第51-52页 |
二、第二阶段:适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 第52-53页 |
小结 | 第53-54页 |
结论 | 第54-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9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9-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