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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摘要第2-4页
abstract第4-5页
引言第8-21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9-10页
    二、研究目标与拟解决的问题第10页
    三、论文结构第10-11页
    四、文献综述第11-21页
第一章 我国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的现状与不足第21-29页
    第一节 成文法上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缺失第21-22页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第21-22页
        二、仅地方法院发布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审理指南第22页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操作方法迥异第22-28页
        一、以现有立法体系为依据的处理方式:从使用性质和混淆角度判断第23-25页
        二、法院造法:以“自创”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为评判标准第25-28页
    小结第28-29页
第二章 构成非商标性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适用前提第29-38页
    第一节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一种非商标性使用第29-34页
        一、对商标构成要素中的文字或图案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从符号语言学的角度论证第29-31页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并不满足《商标法》中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件第31-34页
    第二节 以非商标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前提的立法理论与实践第34-37页
        一、台湾商标合理使用须以“非作为商标使用”为要件第34-36页
        二、加拿大将商标合理使用视为一种非商标性使用第36-37页
    小结第37-38页
第三章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探究第38-49页
    第一节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观要件:善意第38-43页
        一、我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第39-40页
        二、欧美立法和判例中关于“善意”的规定第40-43页
    第二节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客观要件:使用形式必要合理第43-45页
        一、欧美判例中对“必要合理”的解读第43-44页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必要合理的解读第44-45页
    第三节 混淆可能性不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第45-48页
        一、混淆理论的适用前提是商标性使用第45-46页
        二、实际混淆可影响善意合理的程度第46-48页
    小结第48-49页
第四章 构建我国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第49-54页
    第一节 创设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并明确其判断标准第49-51页
        一、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第49页
        二、明确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第49-51页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判断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当分为两个阶段第51-53页
        一、第一阶段:对商标性使用的判定第51-52页
        二、第二阶段:适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第52-53页
    小结第53-54页
结论第54-55页
参考文献第55-59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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