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林权抵押的理论困境 | 第10-24页 |
第一节 林权基本理论体系不完整 | 第10-20页 |
一、林权基本内涵不清、客体不明 | 第11-16页 |
二、林权的权利性质不明确 | 第16-19页 |
三、基本理论争议的症结分析 | 第19-20页 |
第二节 各地矛盾的抵押实践错误引导林权抵押理论 | 第20-23页 |
第三节 未区分农耕地和经济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属性 | 第23-24页 |
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制度缺陷 | 第24-33页 |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范围不明确 | 第24-26页 |
一、对土地进行耕地、林地、草地三分法的缺陷 | 第24-25页 |
二、四荒地与自留地、自留山内涵和界限不明 | 第25-26页 |
三、林地与四荒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内涵出现交叉 | 第26页 |
第二节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客体的规范不足 | 第26-29页 |
一、在禁止抵押财产列举清单中地位不明确 | 第27页 |
二、以承包方式区分可抵押性不具有科学性 | 第27-28页 |
三、以林地的农业用途限制可抵押性与森林资源经济价值不匹配 | 第28-29页 |
第三节 抵押权实现的制度缺陷与现实困境 | 第29-33页 |
一、限额采伐制对抵押权实现产生刚性阻碍 | 第29-30页 |
二、林木采伐运输限制条件过于严格 | 第30页 |
三、林地使用权社会保障功能对财产取得主体身份的限制 | 第30-31页 |
四、林地使用权人身份属性阻碍林权抵押融资进程 | 第31-33页 |
第三章 完善林权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 | 第33-43页 |
第一节 林权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类型的现实考量和法理依据 | 第33-37页 |
一、林权作为私权的用益属性解读 | 第33-36页 |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为新物权类型提供理论基础 | 第36-37页 |
第二节 林权的客体范围 | 第37-38页 |
一、物权法对林权客体规定的不足 | 第37页 |
二、林权客体为森林资源 | 第37-38页 |
第三节 林权的权利构成 | 第38-43页 |
一、森林资源使用权复合内涵的权利构造 | 第38-40页 |
二、不包含林木所有权 | 第40页 |
三、三权分置与林地经营权 | 第40-43页 |
第四章 林权为独立用益物权类型下的林权抵押对策 | 第43-52页 |
第一节 明确抵押权客体范围 | 第43-46页 |
一、客体为林地、林木、森林使用权 | 第43-44页 |
二、林木与林地使用权不必一体抵押 | 第44-45页 |
三、解除林地使用权二元承包模式对其可抵押性的限制 | 第45-46页 |
第二节 林权抵押限制条件的破解路径 | 第46-48页 |
一、解除对抵押各主体的身份资格限制 | 第46-47页 |
二、森林资源社会保障价值功能部分消解 | 第47-48页 |
三、林权抵押客体财产的集合性可适用动产浮动抵押原理 | 第48页 |
第三节 抵押权实现障碍的对策 | 第48-52页 |
一、改限额采伐制为采伐事后审查制 | 第48-50页 |
二、改革双证为二合一 | 第50-51页 |
三、需要完善的林权抵押登记配套制度 | 第51-52页 |
结语 | 第52-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6页 |
致谢 | 第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