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2页 |
第一章 关于立法价值的争议及我见 | 第12-23页 |
第一节 否定论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依据 | 第12-15页 |
一、该罪的设置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 | 第12-13页 |
二、该罪的设置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 第13-14页 |
三、该罪的设置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14-15页 |
第二节 肯定论的主要论点和理论依据 | 第15-17页 |
一、该罪的设立是当前反腐形势下采取的必要之举 | 第15-16页 |
二、该罪是刑事立法救济刑事司法的实然性选择 | 第16-17页 |
第三节 笔者的观点和理论依据 | 第17-23页 |
一、该罪的设立本身具有正当性 | 第17-19页 |
二、该罪是正义与功利价值选择的结果 | 第19-21页 |
三、该罪并不属于有罪推定,也不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 | 第21-23页 |
第二章 关于实行行为的争议及我见 | 第23-32页 |
第一节 两种学说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依据 | 第23-25页 |
一、“持有说”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依据 | 第23-24页 |
二、“不作为说”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依据 | 第24-25页 |
第二节 笔者的观点和理论依据 | 第25-32页 |
一、“持有说”本身存在诸多的弊端 | 第26-28页 |
二、“不作为说”的合理性 | 第28-32页 |
第三章 关于“说明”问题的争议及我见 | 第32-44页 |
第一节 “说明”的性质 | 第32-35页 |
一、关于“说明”性质的不同观点 | 第32页 |
二、笔者的观点和理论依据 | 第32-35页 |
第二节 “说明”的主体 | 第35-37页 |
一、关于“说明”主体的不同观点 | 第35页 |
二、笔者的观点和理论依据 | 第35-37页 |
第三节 “说明”内容和程度 | 第37-44页 |
一、“说明”内容的认定 | 第38-40页 |
二、“说明”程度的认定 | 第40-44页 |
第四章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构设想 | 第44-54页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 | 第44-49页 |
一、理应将罪名变更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 | 第44-46页 |
二、理应将“可以责令”变更为“应当责令” | 第46-48页 |
三、有关量刑标准的设想 | 第48-49页 |
第二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 | 第49-54页 |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 第49-51页 |
二、举报制度的完善 | 第51-54页 |
后记 | 第54-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