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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诸争议问题之我见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2页
第一章 关于立法价值的争议及我见第12-23页
 第一节 否定论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依据第12-15页
  一、该罪的设置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第12-13页
  二、该罪的设置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第13-14页
  三、该罪的设置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第14-15页
 第二节 肯定论的主要论点和理论依据第15-17页
  一、该罪的设立是当前反腐形势下采取的必要之举第15-16页
  二、该罪是刑事立法救济刑事司法的实然性选择第16-17页
 第三节 笔者的观点和理论依据第17-23页
  一、该罪的设立本身具有正当性第17-19页
  二、该罪是正义与功利价值选择的结果第19-21页
  三、该罪并不属于有罪推定,也不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第21-23页
第二章 关于实行行为的争议及我见第23-32页
 第一节 两种学说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依据第23-25页
  一、“持有说”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依据第23-24页
  二、“不作为说”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依据第24-25页
 第二节 笔者的观点和理论依据第25-32页
  一、“持有说”本身存在诸多的弊端第26-28页
  二、“不作为说”的合理性第28-32页
第三章 关于“说明”问题的争议及我见第32-44页
 第一节 “说明”的性质第32-35页
  一、关于“说明”性质的不同观点第32页
  二、笔者的观点和理论依据第32-35页
 第二节 “说明”的主体第35-37页
  一、关于“说明”主体的不同观点第35页
  二、笔者的观点和理论依据第35-37页
 第三节 “说明”内容和程度第37-44页
  一、“说明”内容的认定第38-40页
  二、“说明”程度的认定第40-44页
第四章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构设想第44-54页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第44-49页
  一、理应将罪名变更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第44-46页
  二、理应将“可以责令”变更为“应当责令”第46-48页
  三、有关量刑标准的设想第48-49页
 第二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第49-54页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第49-51页
  二、举报制度的完善第51-54页
后记第54-55页
参考文献第55-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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