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6-7页 |
ABSTRACT | 第7页 |
导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 | 第9-13页 |
第一节 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的起源 | 第9页 |
第二节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内涵 | 第9-10页 |
第三节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功能 | 第10-13页 |
一、抚慰涉罪未成年人身心压力 | 第10-11页 |
二、协助涉罪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有效沟通 | 第11页 |
三、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讯问 | 第11-12页 |
四、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 | 第12-13页 |
第二章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13-18页 |
第一节 刑法理论基础 | 第13-16页 |
一、刑法谦抑理论 | 第13-14页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第14页 |
三、国家亲权理论 | 第14-15页 |
四、再社会化理论 | 第15-16页 |
第二节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16-18页 |
一、程序公正 | 第16页 |
二、司法民主 | 第16-17页 |
三、平等保护 | 第17-18页 |
第三章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18-23页 |
第一节 社会福利模式 | 第18-20页 |
一、对合适成年人有严格的选任标准 | 第18页 |
二、律师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 | 第18-19页 |
三、未成年人享有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 | 第19页 |
四、赋予合适成年人在场明确的法律效力 | 第19页 |
五、建立完善的配套保障制度 | 第19-20页 |
第二节 司法控制模式 | 第20-21页 |
一、缺乏对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完善法律规定 | 第20页 |
二、制度设计上更侧重于对警方的帮助 | 第20-21页 |
三、视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权为家长监护权的延伸 | 第21页 |
第三节 两种模式之比较 | 第21-23页 |
一、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不同 | 第21-22页 |
二、合适成年人的参与目的不同 | 第22页 |
三、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强度不同 | 第22页 |
四、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 第22-23页 |
第四章 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现状 | 第23-29页 |
第一节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的独立模式 | 第23-25页 |
一、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 第23-24页 |
二、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方式 | 第24页 |
三、实践效果 | 第24-25页 |
第二节 上海的救济模式 | 第25-27页 |
一、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 第25-26页 |
二、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方式 | 第26页 |
三、实践效果 | 第26-27页 |
第三节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的包容模式 | 第27-29页 |
一、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 第27页 |
二、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方式 | 第27-28页 |
三、实践效果 | 第28-29页 |
第五章 引入心理咨询概念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第29-46页 |
第一节 心理咨询概述 | 第29-30页 |
一、心理咨询的任务 | 第29页 |
二、心理咨询的要求 | 第29-30页 |
三、心理咨询的原则 | 第30页 |
第二节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心理学基础 | 第30-35页 |
一、未成年人生理发展的特点 | 第30-31页 |
二、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 | 第31-32页 |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 | 第32-35页 |
第三节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心理学意义 | 第35-36页 |
一、适应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及心理需要 | 第35-36页 |
二、提供亲情式关怀及全方位关注 | 第36页 |
第四节 将心理咨询师引入合适成年人队伍 | 第36-37页 |
一、将心理咨询技术引入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必要性 | 第36-37页 |
二、将心理咨询技术引入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可行性 | 第37页 |
第五节 心理咨询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优势 | 第37-39页 |
一、专业优势 | 第38页 |
二、身份优势 | 第38-39页 |
三、服务优势 | 第39页 |
第六节 引入心理咨询技术提升合适成年人专业水平 | 第39-41页 |
一、充分运用非言语交流 | 第39-40页 |
二、有效运用倾听技术 | 第40页 |
三、适时运用言语交流技术 | 第40-41页 |
四、合理应用共情技术 | 第41页 |
第七节 将心理咨询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议 | 第41-46页 |
一、合理界定合适成年人选任范围 | 第42-44页 |
二、严格合适成年人选任标准 | 第44页 |
三、完善合适成年人培训机制 | 第44页 |
四、完善合适成年人管理体制 | 第44-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注释 | 第47-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3页 |
致谢 | 第53-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