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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1页
引言第11-13页
第一章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的概述第13-19页
 一、直接抚养人概述第13-15页
  (一)直接抚养人定义第13-14页
  (二)未成年子女监护与抚养的关系第14-15页
 二、离婚后父母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理论基础第15-16页
  (一)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人类繁衍后代的需要第15页
  (二)未成年子女享有父母抚育的天赋权利第15-16页
 三、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的历史发展第16-19页
  (一)我国直接抚养人确定的历史演进第16-18页
   1、古代直接抚养人确定的立法第16页
   2、近现代直接抚养人确定的立法第16-17页
   3、新中国成立后直接抚养人确定的立法第17-18页
  (二)国外直接抚养人确定的历史沿革第18-19页
第二章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现状分析第19-23页
 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的立法现状第19-20页
  (一)幼年原则第19页
  (二)子女利益原则第19-20页
  (三)父母利益原则第20页
 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存在的问题第20-23页
  (一)没有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确定直接抚养人的最高原则第20-21页
  (二)抚养纠纷判决的具体确定标准缺乏细化规定第21页
  (三)对父母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协议缺乏审查监督第21页
  (四)离婚时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推诿时的处理不够合理第21页
  (五)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制度有待完善第21-23页
第三章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的立法研究第23-33页
 一、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经验第23-26页
  (一)香港地区的立法第23-24页
  (二)澳门地区的立法第24-25页
  (三)台湾地区的立法第25-26页
 二、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人确定的国外立法经验第26-33页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第26-29页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第29-33页
第四章 完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的建议第33-45页
 一、确定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最高指导原则第33-34页
  (一)在《婚姻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第33-34页
  (二)界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第34页
 二、确定直接抚养人考虑因素具体化第34-40页
  (一)取消“哺乳期”作为确定直接抚养人的界限第35-36页
  (二)确定直接抚养人考虑因素具体化第36-40页
 三、婚姻法之父母协议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制度的完善第40-41页
 四、父母协议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的实质审查第41-42页
 五、引入第三方机构,解决父母不适宜或拒绝承担直接抚养权利义务的问题第42页
 六、加大法院公力监督,完善子女抚养纠纷调解制度第42-43页
 七、加强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主体地位,增设子女独立诉讼代理人第43-45页
  (一)启动子女独立诉讼代理人程序第43-44页
  (二)子女独立诉讼代理人人选第44页
  (三)子女独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第44-45页
结论第45-47页
参考文献第47-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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