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第一章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 第10-16页 |
第一节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 | 第10-11页 |
第二节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特点 | 第11-16页 |
一、案件分布范围广,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所占比例较大 | 第11-12页 |
二、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 第12-13页 |
三、集资形式以成立公司为掩护较多,以民间高息借款形式较少 | 第13页 |
四、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组织愈发严密,犯罪活动呈现专业化趋势 | 第13-14页 |
五、非法集资手段翻新,集资行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较强 | 第14页 |
六、从办案结果看,案结事了难、维稳任务重 | 第14-16页 |
第二章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16-20页 |
一、部分案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把握存在问题 | 第16页 |
二、对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把握不准 | 第16-17页 |
三、对中介人是否追诉把握不准 | 第17页 |
四、对在非法集资中获利出局人员的非法所得难以进行追缴 | 第17-18页 |
五、追诉范围不统一,存在漏犯的可能 | 第18页 |
六、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收集、固定证据较困难,案件退补率较高 | 第18-20页 |
第三章 对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 第20-28页 |
第一节 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 | 第20-24页 |
一、应当明确界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正确把握非法集资的界限 | 第20-21页 |
二、准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 第21-22页 |
三、正确界定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标准 | 第22页 |
四、明确追究中介人刑事责任的范畴 | 第22-23页 |
五、区分情况对于获利的出局人违法利益进行收缴 | 第23-24页 |
第二节 完善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工作机制 | 第24-28页 |
一、构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证据收集体系,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 | 第24-25页 |
二、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第25-26页 |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处理非法集资案件联动机制 | 第26页 |
四、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第26-28页 |
参考文献 | 第28-30页 |
致谢 | 第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