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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纪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一、 商事行纪合同之基本理论第12-18页
 (一) 商事行纪合同的特殊性第12-13页
  1.行纪主体具有限定性第12-13页
  2.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第13页
  3.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第13页
  4.商事行纪合同是有偿性与服务性的结合第13页
 (二) 商事行纪合同的经济价值第13-15页
  1.有利于实现经济的规模效益第14页
  2.有利于节约信息成本、降低交易费用第14页
  3.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第14-15页
 (三) 商事行纪合同效力内容的界定第15-18页
二、 域外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的立法规定及借鉴第18-24页
 (一) 国外关于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的立法规定第18-20页
  1.《法国商法典》的规定第18页
  2.《德国商法典》的规定第18-19页
  3.《日本商法典》的规定第19-20页
 (二)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的立法规定第20-22页
 (三) 对域外商事行纪合同效力规定的借鉴第22-24页
  1.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拍卖权第22页
  2.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第22-23页
  3.增加行纪人介入权拟制的规定第23-24页
三、 我国《合同法》关于商事行纪合同效力规定的不足第24-32页
 (一)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规定存在弊端第24-26页
  1.理论上对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研究不足第24-25页
  2.立法上未详细规定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第25-26页
 (二) 对行纪人承担的义务范围划分不明确第26-28页
  1.未对委托物意外灭失的义务承担进行规定第26页
  2.未对因他人恶意交易引发的责任承担进行规定第26-27页
  3.对行纪人担保履行义务的规定不合理第27-28页
 (三) 对行纪人享有的权利规定的不全面第28-32页
  1.未对行纪人介入权进行详尽规定第28-30页
  2.未明确规定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拍卖权第30-32页
四、 完善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立法的建议第32-46页
 (一) 对委托人介入权与第三人选择权的完善第32-34页
  1.理论上完善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第32页
  2.立法上完善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第32-34页
 (二) 明确合理划分商事行纪人承担的义务范围第34-39页
  1.完善行纪人妥善保管义务第34-35页
  2.行纪人的担保履行义务应采用约定主义的立法模式第35-36页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第36-37页
  4.依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第37-38页
  5.交付和转移的义务第38-39页
 (三) 明确具体规定商事行纪人享有的权利第39-46页
  1.细化商事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第39-42页
  2.报酬请求权第42-43页
  3.行纪人应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第43-44页
  4.明确规定行纪人对委托物应享有拍卖权第44-46页
结语第46-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后记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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