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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绪言第9-14页
    0.1 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第9-11页
    0.2 国内研究现状第11-12页
    0.3 研究内容与方法第12-14页
1 我国侵犯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状况概述第14-18页
    1.1 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第14-15页
    1.2 本罪出台前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状况第15-16页
    1.3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的意义第16-18页
2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的问题第18-23页
    2.1 犯罪主体的规定和量刑标准不合理第18-19页
    2.2 前置法体系不完善第19-20页
    2.3 犯罪客观方面存在的不足第20-23页
        2.3.1 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模糊第21页
        2.3.2 “情节严重”的评价层面不明确第21-23页
3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完善第23-35页
    3.1 扩大本罪的犯罪主体并细化量刑标准第23-25页
        3.1.1 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第23-24页
        3.1.2 一般主体下试行不同量刑标准第24-25页
    3.2 建立完善的前置法体系第25-28页
        3.2.1 欧盟立法模式第25-26页
        3.2.2 美国立法模式第26页
        3.2.3 借鉴外国经验完善前置法第26-28页
    3.3 明确界定公民的个人信息第28-31页
        3.3.1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分类第28-29页
        3.3.2 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个人隐私的竞合第29-30页
        3.3.3 引入保密协议签订机制第30-31页
    3.4 完善情节严重的评价层面第31-35页
        3.4.1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目的第31-32页
        3.4.2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额第32-33页
        3.4.3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危害结果第33页
        3.4.4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第33-35页
结论第35-36页
参考文献第36-40页
致谢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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