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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引言第9页
第一章 取得时效制度之比较法考察第9-14页
    1.1 大陆法系各国对取得时效的规定第9-12页
    1.2 英美法系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第12-13页
    1.3 我国对取得时效的认识历程第13-14页
第二章 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在价值第14-21页
    2.1 取得时效具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第14-15页
    2.2 取得时效是保障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第15-16页
    2.3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构成完整的时效体系第16-19页
    2.4 善意取得和登记制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第19-20页
    2.5 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第20-21页
第三章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第21-31页
    3.1 占有第22-24页
    3.2 他人之物第24页
    3.3 关于善意第24-27页
    3.4 期间第27-31页
第四章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第31-39页
    4.1 所有权第31-34页
    4.2 用益物权第34-37页
    4.3 担保物权第37-38页
    4.4 无体财产权第38-39页
第五章 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第39-42页
    5.1 取得时效的效力第39-40页
    5.2 取得时效的援用第40-41页
    5.3 取得时效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第41-42页
第六章 对《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中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的评析及完善建议第42-46页
    6.1 关于立法体例第42-43页
    6.2 关于要件之“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43-44页
    6.3 关于要件之期间第44页
    6.4 关于登记取得时效第44-45页
    6.5 关于适用范围第45页
    6.6 关于中止、中断第45-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9页
致谢第49-50页
附录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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