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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根素”生产豆芽行为刑事定性研究--以邓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9页
引言第11-12页
一、案件基本情况第12-15页
    (一)案由第12页
    (二)案情介绍第12-13页
    (三)分歧意见第13-15页
    (四)争议焦点第15页
二、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评析第15-28页
    (一)豆芽的法律定性第16-18页
    (二)豆芽生产制发行为的刑法定性第18-20页
    (三)无根素类物质的法律属性第20-23页
    (四)无根素类物质的危害程度第23-28页
三、本案的分析及结论第28-31页
    (一)邓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28页
    (二)邓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28-29页
    (三)邓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29-30页
    (四)邓某某的行为无罪第30-31页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第31-33页
参考文献第33-35页
后记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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