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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混同判例研究

中文摘要第3-5页
Abstract第5-6页
引言第9-12页
    1、研究背景与目标第9-10页
    2、文献资料综述第10页
    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10-12页
一、案例回顾第12-14页
    (一)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第12-13页
    (二)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第13-14页
二、案例评析与问题思考第14-21页
    (一) 《公司法》第二十条立法模式及于法院判决之影响第14-16页
    (二) “控制权”及“控制股东”引发的思考第16-17页
    (三) 债务清偿责任承担第17-19页
    (四) 举证责任分配困境第19页
    (五) 人格因素混同≠公司法人格否认第19-21页
三、立法完善探讨第21-26页
    (一) 完善立法的功能性分析第21-24页
        1、规制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功能第22-23页
        2、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滥用的功能第23页
        3、弥补案例指导制度不足的功能第23-24页
    (二) 立法完善的可行性措施第24-26页
        1、以司法解释将“关联关系”明确至关联企业或公司集团的情形第24-25页
        2、将财产、人员机构及业务等的混同列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参考因素第25-26页
四、以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保障程序正义第26-28页
    1. 区分自愿债权人与非自愿债权人第27页
    2. 划分一般举证责任与特殊举证责任第27-28页
结语第28-30页
参考文献第30-32页
致谢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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