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9-12页 |
1、研究背景与目标 | 第9-10页 |
2、文献资料综述 | 第10页 |
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10-12页 |
一、案例回顾 | 第12-14页 |
(一)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第12-13页 |
(二)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第13-14页 |
二、案例评析与问题思考 | 第14-21页 |
(一) 《公司法》第二十条立法模式及于法院判决之影响 | 第14-16页 |
(二) “控制权”及“控制股东”引发的思考 | 第16-17页 |
(三) 债务清偿责任承担 | 第17-19页 |
(四) 举证责任分配困境 | 第19页 |
(五) 人格因素混同≠公司法人格否认 | 第19-21页 |
三、立法完善探讨 | 第21-26页 |
(一) 完善立法的功能性分析 | 第21-24页 |
1、规制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功能 | 第22-23页 |
2、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滥用的功能 | 第23页 |
3、弥补案例指导制度不足的功能 | 第23-24页 |
(二) 立法完善的可行性措施 | 第24-26页 |
1、以司法解释将“关联关系”明确至关联企业或公司集团的情形 | 第24-25页 |
2、将财产、人员机构及业务等的混同列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参考因素 | 第25-26页 |
四、以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保障程序正义 | 第26-28页 |
1. 区分自愿债权人与非自愿债权人 | 第27页 |
2. 划分一般举证责任与特殊举证责任 | 第27-28页 |
结语 | 第28-30页 |
参考文献 | 第30-32页 |
致谢 | 第32-3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