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英文摘要 | 第5-7页 |
目录 | 第7-12页 |
前言 | 第12-17页 |
引论 礼法流变与唐宋法制 | 第17-48页 |
一、“法”、“法律”与“法制” | 第17-19页 |
二、“国法”与“家法” | 第19-26页 |
三、“法”与“礼”、礼学关系之探析 | 第26-45页 |
(一) 论“礼法合流”的进一步发展 | 第26-28页 |
(二) “礼”和礼学对法律制度的指导和影响 | 第28-33页 |
(三) 失礼入法—法制对礼制传统的尽力维护 | 第33-36页 |
(四) 世俗与人情对“礼”、“法”的影响 | 第36-38页 |
(五) 复仇—“礼”与“法”最大的冲突焦点 | 第38-41页 |
(六) “礼”与“法”关系及其历史地位的再审视 | 第41-45页 |
四、中国古代法制与唐宋法制 | 第45-48页 |
第一章、从“律令格式”到“敕令格式”:唐宋法律文本体系的演变 | 第48-80页 |
一、中国古代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48-50页 |
二、律令格式的源流 | 第50-55页 |
三、编敕的产生与发展 | 第55-66页 |
(一) 编敕与格后敕、制敕的关系 | 第55-63页 |
(二) 编敕的种类、数量及其“诸体合一”的兼容特点 | 第63-66页 |
四、从“比附用例”到“因事修例” | 第66-75页 |
五、律在唐宋时期法制中地位的变化 | 第75-80页 |
第二章、“五刑”与唐宋刑罚体系的文明程度 | 第80-118页 |
一、“五刑”的渊源及其在《唐律》中体现出的制度沿革 | 第81-83页 |
二、折杖法与唐宋刑罚体系的根本性变化 | 第83-85页 |
三、笞杖刑罚向广度的演变 | 第85-87页 |
四、流刑的变异形式:“编配”、安置等法的广泛使用 | 第87-97页 |
(一) 唐代的徒流徙边 | 第87-89页 |
(二) 宋代的编配(配流) | 第89-96页 |
(三) 安置与居住 | 第96-97页 |
五、监狱制度的不发达与徒刑执行的变异 | 第97-104页 |
(一) 监狱制度的概况 | 第97-100页 |
(二) “狱空”现象的探析与圜土制度的尝试 | 第100-101页 |
(三) “居作”刑罚之变异与罪囚法律地位之改变 | 第101-104页 |
六、死刑的执行方式与原则 | 第104-113页 |
(一) 执行方式 | 第104-105页 |
(二) 凌迟—由“法外”到“法内”的转变死刑的执行程序 | 第105-106页 |
(三) 死刑执行的覆奏程序 | 第106-109页 |
(四) 关于死刑数量的统计 | 第109-111页 |
(五) 死刑行刑时间的种种禁忌 | 第111-113页 |
七、法外施刑 | 第113-118页 |
(一) 酷刑的论争 | 第113-114页 |
(二) 笞刑、杖刑的滥用 | 第114-116页 |
(三) 死刑的滥用 | 第116-118页 |
第三章、“十恶”与唐宋司法实践中罪名的确认 | 第118-148页 |
一、“十恶”与其他罪名的渊源 | 第119-121页 |
二、“十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变化 | 第121-133页 |
(一) 谋反、谋逆、谋叛 | 第121-126页 |
(二) 大不敬(恭) | 第126-127页 |
(三) 不道 | 第127页 |
(四) 恶逆 | 第127-128页 |
(五) 不孝 | 第128-129页 |
(六) 不睦 | 第129-132页 |
(七) 不义 | 第132-133页 |
(八) 内乱 | 第133页 |
三、盗罪 | 第133-137页 |
(一) 盗罪的“计赃定罪” | 第134-135页 |
(二) 从“重法地分”到“重法人” | 第135-136页 |
(三) 对盗罪惩罚力度的重轻之策 | 第136-137页 |
四、赃罪 | 第137-142页 |
(一) 赃罪的定性及处罚的基本原则 | 第137-138页 |
(二) 唐宋对赃罪处罚的张与弛 | 第138-139页 |
(三) 创立“重禄法”以治赃 | 第139-140页 |
(四) 宋代治赃的得失成败 | 第140-142页 |
五、杀人罪与伤害罪 | 第142-145页 |
(一) 杀人罪的罪名成立特点与分类 | 第142-143页 |
(二) 杀人罪首从的认定和“依情定罪” | 第143-144页 |
(三) 杀人罪与“十恶”的关系 | 第144-145页 |
六、奸罪 | 第145-147页 |
七、诈伪 | 第147-148页 |
第四章、唐宋司法程序与官民的法律意识 | 第148-182页 |
一、诉讼的诱因与分类 | 第148-157页 |
(一) 被害人自诉 | 第149页 |
(二) 他人告发 | 第149-151页 |
(三) 对“自诉”和“告发”主体的要求 | 第151-152页 |
(四) 自首 | 第152-154页 |
(五) 官司纠举 | 第154-156页 |
(六) 官司互纠 | 第156-157页 |
二、诉讼官署流程的立法及直诉制度的确立 | 第157-160页 |
三、越诉在宋代的发展 | 第160-163页 |
四、审判的一般程序与原则 | 第163-174页 |
(一) 审判的细则:观辞色与证据制度 | 第163-166页 |
(二) 唐宋审判的官署流程及法司的“四等官”连署判决制度 | 第166-170页 |
(三) 唐宋地方审判制度的执行状况 | 第170-171页 |
(四) 皇帝对审判流程的干预 | 第171-174页 |
五、量刑的诸原则 | 第174-182页 |
(一) 《唐律》规定的量刑原则 | 第174-176页 |
(二) 判词及其所反映的价值取向 | 第176-180页 |
(三) 实践中判词的随意性 | 第180-182页 |
第五章 “赦宥”与皇帝的司法权 | 第182-205页 |
一、赦宥的施行程序 | 第182-184页 |
二、赦宥的适用及其基本原则 | 第184-188页 |
三、“赦宥”文书的形式、频度及其影响大赦 | 第188-196页 |
(一) 大赦 | 第188-192页 |
(二) 曲赦 | 第192页 |
(三) 德音 | 第192-193页 |
(四) 录(虑)囚 | 第193-195页 |
(五) 降 | 第195页 |
(六) 矜贷 | 第195-196页 |
四、赦宥制度的社会影响及其评判 | 第196-199页 |
五、论唐宋法制中的“皇权原则” | 第199-205页 |
(一) 皇权与诉讼和审理 | 第199-200页 |
(二) 皇权的法律形式—制书、敕令等的演变 | 第200-202页 |
(三) 论唐宋皇权的强与弱 | 第202-205页 |
第六章、唐宋法律制度中的特权规定与社会结构 | 第205-238页 |
一、八议的虚化 | 第206-211页 |
二、官当的强化 | 第211-218页 |
(一) 以官抵刑 | 第211-215页 |
(二) 叙复制度 | 第215-216页 |
(三) “官当”之法的得失 | 第216-218页 |
三、赎刑特权的逐渐扩展与下移 | 第218-238页 |
(一) “赎刑”在古代法律中的界定及唐代的规定 | 第218-221页 |
(二) 唐代法典规定的“赎刑”适用的对象 | 第221页 |
(三) “罚俸”—唐代赎刑执行方式的改变 | 第221-224页 |
(四) 赎刑在唐末、五代的废弛 | 第224-225页 |
(五) 五代与宋初的“赎刑”与“官当”的混同 | 第225-227页 |
(六) 宋代“赎刑特权”的扩展与逐渐下移 | 第227-231页 |
(七) “赎刑”制度与宋代的士大夫阶层 | 第231-233页 |
(八) 宋代对于赎刑制度的整合及其难以遏制的弊端 | 第233-235页 |
(九) 关于赎刑在法制史中的地位之探讨 | 第235-238页 |
第七章、“连坐”与“相隐”—论唐宋法制中的家族 | 第238-268页 |
一、“连坐”的渊源和法理内涵 | 第239-240页 |
二、“连坐”:国家对社会关系的调控 | 第240-248页 |
(一) 宗亲连坐 | 第241-242页 |
(二) 夫妻连坐 | 第242-244页 |
(三) 邻保连坐 | 第244-245页 |
(四) “春秋责帅”的官僚制度及因其他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连坐 | 第245-248页 |
(五) “师徒”连坐关系的认定 | 第248页 |
三、“相隐”:家法对国法的补充 | 第248-268页 |
(一) “诸亲相隐”—国法对家法的容忍 | 第249-251页 |
(二) 良贱有别—国法对家法的让步 | 第251-253页 |
(三) 唐宋时期“家法”的发展概况 | 第253-257页 |
(四) 大家族、贤达与隐士“家法”的内容及其与国法的关系 | 第257-268页 |
第八章、法司的建制与法官的选拔 | 第268-301页 |
一、三省的部分司法权 | 第269-272页 |
(一) 尚书省 | 第269-270页 |
(二) 中书门下 | 第270-272页 |
二、御史的分职与职守 | 第272-279页 |
(一) 御史台的风闻言事 | 第273-274页 |
(二) 御史台的出使以及监察权的扩大 | 第274-276页 |
(三) 御史台的审判权的取得与确立 | 第276-279页 |
三、大理寺与刑部的执法机制 | 第279-286页 |
(一) 大理寺及其职守 | 第279-282页 |
(二) 刑部、审刑院的职守 | 第282-286页 |
四、选举制度与法官素质之探讨 | 第286-295页 |
(一) 贡举中的明法科及其他科目对法律素质的要求 | 第287-293页 |
(二) 宋代试刑法及铨选中对官员法律素质的要求 | 第293-295页 |
五、法官选举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变革 | 第295-301页 |
(一) 法官的素质及其选任的社会背景 | 第295-298页 |
(二) 法官职能的发挥 | 第298-301页 |
结论 | 第301-304页 |
参考文献 | 第304-309页 |
后记 | 第309-310页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第3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