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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视角出发

前言第1-10页
第一章 对质询问权的历史沿革第10-18页
 一、 古罗马时期的对质询问权第10-11页
 二、 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对质询问权第11-12页
 三、 中世纪中后期对质询问权在世俗法中的衰落第12-13页
 四、 对质询问权在英美法中的形成和发展第13-15页
 五、 对质询问权在国际人权法和大陆法上的发展第15-18页
  (一) 对质询问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16页
  (二) 对质询问权与《欧洲人权公约》第16-18页
第二章 对质询问权的基本内容第18-26页
 一、 对质权第19-24页
  (一) 在场规则的例外和“不可利用性”之理论第20-23页
   1 “善意之努力”第21-22页
   2 “可信性表征”第22-23页
  (二) 面对规则的例外和“公共利益”之理论第23-24页
 二、 反询问权第24-26页
  (一) 反询问权的保障第24-25页
  (二) 有效的反询问权第25-26页
第三章 对质询问权与其他制度的比较第26-35页
 一、 强制取证权和对质询问权的比较第27-29页
 二、 对质询问权与禁止传闻规则的比较第29-33页
 三、 对质询问权与交叉询问的比较第33-35页
第四章 对质询问权的正当根据及内在价值第35-45页
 一、 正当法律程序--对质询问权的正当根据第35-39页
  (一) 正当法律程序的形成和发展第35-37页
  (二) 正当法律程序--对质询问权的正当根据第37-39页
 二、 保障人权和发现真实--对质询问权的内在价值第39-45页
  (一) 保障人权--对质询问权的目标价值第40-42页
  (二) 发现真实--对质询问权的功能(手段)价值第42-43页
  (三) 保障人权和发现真实在美国法中的冲突第43-45页
第五章 对质询问权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45-63页
 一、 我国当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第46-49页
  (一)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第46-48页
  (二)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司法现状第48-49页
 二、 我国借鉴英美对质询问权制度的必要性第49-57页
  (一)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条款的局限性第50-51页
  (二) 直接言词原则的局限性第51-52页
  (三) 传闻法则的局限性第52-53页
  (四) 我国质证制度的局限性第53-55页
  (五) “通行制度体”的内在缺限和“对质询问权制度体”的优势第55-57页
 三、 我国借鉴对质询问权制度的可行性第57-59页
 四、 对我国借鉴英美法对质询问权制度的具体构想第59-63页
  (一) 在宪法中增设对质询问权条款,是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一项根本措施第59页
  (二) 完善直接言辞原则、庭审质证制度和强制作证条款,保障对质询问权能在刑事诉讼法中顺利落实第59-62页
   1 完善直接言词原则第59-60页
   2 完善庭审质证制度第60页
   3 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和程序第60-62页
  (三)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出庭作证创造有利条件第62-63页
参考文献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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