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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区营林与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研究

中文摘要第1-4页
英文摘要第4-7页
1 综述第7-13页
 1.1 问题的提出第7-8页
  1.1.1 我国林业建设成就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7-8页
  1.1.2 国有森工企业“矛盾经营”桎梏林业发展第8页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8-9页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第8-9页
  1.2.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第9页
 1.3 我国国有林业管理体制沿革第9-11页
 1.4 国外国有林业管理体制第11-13页
  1.4.1 国外国有林业管理体制基本状况第11-12页
  1.4.2 借鉴意义第12-13页
2 营林与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的必要性研究第13-19页
 2.1 国有林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第13-14页
 2.2 有效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要求第14-15页
 2.3 森林工业企业进入市场的要求第15页
 2.4 解决国有森工企业规模不经济的现实要求第15-17页
  2.4.1 目前林产加工企业规模过小且布局雷同第15-16页
  2.4.2 分制有利于林业实现规模效益推进经济增长第16-17页
 2.5 实现林业经济体制转轨的必然选择第17页
 2.6 林业跨越式发展要求第17-19页
3 国有林区营林与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理论支持第19-25页
 3.1 国有林区营林—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概述第19页
  3.1.1 国有林区营林—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的内涵界定第19页
  3.1.2 国有林区营林—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的指导思想第19页
  3.1.3 国有林区营林—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的基本原则第19页
 3.2 国有林区营林与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的理论支持第19-25页
  3.2.1 “公共产品”“公共财富”理论第19-22页
  3.2.2 “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理论与现代林业理论第22页
  3.2.3 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与林业分类经营理论第22-23页
  3.2.4 规模经济理论第23页
  3.2.5 聚集经济理论第23-25页
4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运作研究第25-29页
 4.1 分制后森林资源投资主体的界定第25-27页
  4.1.1 单一的国家林业投资形式的缺陷第25页
  4.1.2 多元化森林资源投资主体的建立第25-26页
  4.1.3 实施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第26-27页
 4.2 分制后森林资源经营主体的界定第27-28页
  4.2.1 森林资源经营基本思路第27页
  4.2.2 森林资源经营主体多元化第27-28页
  4.2.3 营林经营公司的市场化运行机制第28页
 4.3 森林资源经营服务体系的建立第28-29页
5 林产品加工利用企业运作研究第29-34页
 5.1 林产品加工利用潜力巨大第29-30页
 5.2 林产品加工利用企业运作思路第30-32页
  5.2.1 林产品加工利用企业现状分析第30页
  5.2.2 林产品加工利用业经济主体的建立与运行第30-32页
 5.3 营林—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综合运行机制第32-34页
  5.3.1 从产业经营的角度看第32-33页
  5.3.2 从林业分类经营角度看第33-34页
6 营林—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对策研究第34-40页
 6.1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第34页
 6.2 优化林产品加工企业结构第34页
 6.3 商品林作为政府出资资产进入营林市场和森工原料市场第34-36页
  6.3.1 国有森工企业进入市场的特殊性第34-35页
  6.3.2 对林业市场的两个假设与结论第35-36页
 6.4 对商品林经营实行“永续利用”年检制度第36页
 6.5 大力推进技术改造与创新第36-37页
 6.6 调整和完善林业扶持体系第37-38页
  6.6.1 将林业生态建设纳入公共财政范畴第37页
  6.6.2 有效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37页
  6.6.3 对林业实行轻税赋的税收政策第37页
  6.6.4 稳定和完善林地使用制度第37-38页
  6.6.5 改革现行限额采伐管理办法第38页
 6.7 有效实施政府调控第38-40页
  6.7.1 政府与林业企业关系界定第38-39页
  6.7.2 明确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第39-40页
7 结论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3页
致谢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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