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3页 |
前言 | 第13-16页 |
第一部分 司法鉴定结论及其属性 | 第16-26页 |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 第16-19页 |
(一) 司法鉴定结论的概念 | 第16页 |
(二) 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特征 | 第16-18页 |
(三) 司法鉴定结论与非诉讼鉴定结论的区别 | 第18页 |
(四) 司法鉴定结论和侦查中鉴别性结论的区别 | 第18-19页 |
二、鉴定结论的基本属性 | 第19-26页 |
(一) 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 第19-20页 |
(二) 鉴定结论的相对独立性与依附性 | 第20-22页 |
(三) 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差异性 | 第22页 |
(四) 鉴定结论与法律事实的分离性与制约性 | 第22-24页 |
(五) 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的权威性 | 第24-26页 |
第二部分 反复鉴定现象考察 | 第26-36页 |
一、反复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 第26-29页 |
(一) 概念 | 第26页 |
(二) 特点 | 第26-29页 |
二、反复鉴定的合理性分析 | 第29-30页 |
(一) 反复鉴定是重新鉴定的表现形式,重新鉴定是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 | 第29页 |
(二) 重新鉴定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护措施 | 第29-30页 |
(三) 重新鉴定对于保障鉴定证据客观性具有积极作用 | 第30页 |
三、反复鉴定的非理性分析 | 第30-32页 |
(一) 重新鉴定启动主体的多元化,造成重新鉴定启动无序 | 第30-31页 |
(二) 启动条件的随意性,与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目的相背离,影响诉讼公正与效率 | 第31页 |
(三) 鉴定主体的依附性影响鉴定的客观性,从而损害法律权威 | 第31-32页 |
四、对反复鉴定进行规制的可行性探讨 | 第32-36页 |
(一) 初次鉴定的程序应规范 | 第33页 |
(二) 专门问题提出应符合诉讼要求,且具有科学解决的基础 | 第33-34页 |
(三) 重新鉴定的申请应附理由,且决定重新鉴定应慎重 | 第34页 |
(四) 重新鉴定应完善鉴定材料,选择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 第34-36页 |
第三部分 司法鉴定结论冲突的原因 | 第36-45页 |
一、我国法律上的缺陷以及立法上的滞后 | 第36页 |
二、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受到挑战 | 第36-39页 |
(一) 在程序上未体现出鉴定机构或部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 第37-38页 |
(二) 鉴定人员良莠不齐 | 第38-39页 |
(三) 鉴定规范和标准制定滞后 | 第39页 |
三、鉴定的决定权和委托权问题没有合理的解决 | 第39-42页 |
(一) 法德模式——限权平等模式 | 第40-41页 |
(二) 意大利模式——放权平等模式 | 第41页 |
(三) 俄罗斯模式——控辩失衡 | 第41-42页 |
四、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存在误区 | 第42-45页 |
(一) 前后两个鉴定机构的结论不一致,是否"前错后对" | 第43页 |
(二) 上级鉴定部门与下级鉴定部门的结论不一致,是否"上对下错" | 第43-44页 |
(三) 根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认而相应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一定正确" | 第44页 |
(四) 被告人、当事人坚决否认的鉴定结论是否"一定错误" | 第44页 |
(五) 鉴定结论与案内其他证据有矛盾是否鉴定结论错误 | 第44-45页 |
第四部分 司法鉴定结论冲突的解决途径 | 第45-57页 |
一、修改和完善现有司法鉴定制度 | 第45-48页 |
(一) 法官控制鉴定的再启动原则 | 第45-47页 |
(二) 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鉴定请求权和救济权 | 第47-48页 |
(三) 再启动鉴定程序条件法定性原则 | 第48页 |
(四) 鉴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化原则 | 第48页 |
二、实行鉴定人资格制度 | 第48-50页 |
三、限定鉴定的人数和次数 | 第50-52页 |
(一) 限定鉴定人的人数 | 第50页 |
(二) 限制鉴定的次数 | 第50-52页 |
四、全面制定配套的科学鉴定规范与标准 | 第52-55页 |
(一) 客观条件的标准化 | 第52-54页 |
(二) 鉴定标准的制定原则 | 第54-55页 |
五、走出司法鉴定结论冲突下的优先采信的误区 | 第55-57页 |
(一) 共同鉴定结论、终局性鉴定结论并非都是权威性结论 | 第55-56页 |
(二) 诉讼证据无权威性证据和非权威性证据之分,在证据采信上必须以"三性"为标准 | 第56-57页 |
结束语 | 第57-58页 |
参考文献 | 第58-60页 |
后记 | 第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