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8-10页 |
ABSTRACT | 第10页 |
引言 | 第11-15页 |
一、最佳政制与次优政制的谜题 | 第11页 |
二、“哲人王之治”与城邦共同体 | 第11-12页 |
三、“法治”:次优政制的选择 | 第12-13页 |
四、英格兰法治的此世性 | 第13-15页 |
第一章 主权在法的英格兰释义 | 第15-25页 |
第一节 主权:共同体的最高权力 | 第15-17页 |
第二节 法:历史、理性、习俗 | 第17-24页 |
一、英格兰普通法的资源与传统 | 第17-19页 |
二、历史:历史资源与内在于历史的连续性观念产生的不成文法(历史法) | 第19-21页 |
三、理性:司法实践的技艺理性产生的有机法(判例法) | 第21-22页 |
四、习俗:作为“集体理智”基础的民族法 | 第22-24页 |
第三节 法与政制的一体两面 | 第24-25页 |
第二章 与政制共生的法的成长 | 第25-39页 |
第一节 普通法的形成 | 第26-32页 |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 第27-30页 |
二、诺曼征服中巡回法院与令状的历史使命 | 第30-32页 |
第二节 法院体系在政制中的演变 | 第32-34页 |
一、早期王室法院的历史渊源 | 第32-33页 |
二、后续法院体系的演变 | 第33-34页 |
第三节 司法中心的政体模式 | 第34-37页 |
一、法院体制层级性与政治体制的不可分性 | 第34-36页 |
二、诉求历史中的法成为主权唯一的服从方式 | 第36-37页 |
第四节 司法为后世锻造的主权与民族 | 第37-39页 |
第三章 职业共同体捍卫“非书写”的活法 | 第39-53页 |
第一节 “英格兰法不是写成的”——英格兰法的非制定性 | 第39-41页 |
一、以判例汇编为代表的非制定法资源 | 第39-40页 |
二、非制定性法的历史论述与动力来源 | 第40-41页 |
第二节 向法而生的法律人 | 第41-47页 |
一、法官与律师对法的护卫 | 第42-44页 |
二、延续司法生命的职业 | 第44-47页 |
第三节 法律理性捍卫法的主权 | 第47-51页 |
一、共同体的目光聚焦点:现实中的需要性 | 第47-48页 |
二、古典普通法理性:一种实践基础的集体理智 | 第48-51页 |
三、捍卫政治生活的法律主角 | 第51页 |
第四节 法律人对活法的自我证成 | 第51-53页 |
一、普通法的自我发展 | 第51-52页 |
二、基于此世法律生活的法:活法,往昔与现实的之间紧密的联合体 | 第52-53页 |
第四章 英格兰的法治样式 | 第53-57页 |
一、民族性 | 第54页 |
二、经验性的发展过程 | 第54-55页 |
三、历史因袭性与稳定性 | 第55-56页 |
四、法的有机性观念 | 第56页 |
五、司法独立的法律至上 | 第56-57页 |
余论 | 第57-59页 |
一、良法之治的此世基石——民族共同体 | 第57-58页 |
二、法发展的共通性历史规律 | 第58-59页 |
参考文献 | 第59-61页 |
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第61-62页 |
后记 | 第6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