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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第1章 引言第9-11页
    1.1 选题的意义第9页
    1.2 研究的现状第9-11页
第2章 体育赛事节目的概况第11-14页
    2.1 体育赛事节目的基本含义和特点第11-12页
    2.2 体育赛事节目与体育赛事的区别第12-14页
第3章 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与“制品”之争第14-19页
    3.1 著作权法中“作品”与“制品”的特征及基本区别第14-16页
        3.1.1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特征及对应的著作权内容第14页
        3.1.2 著作权法中“制品”的特征及其对应的基本权利第14-15页
        3.1.3 在著作权法上“作品”对“制品”存在着权利上的制约第15页
        3.1.4“作品”和“制品”存在明显区别的内在原因第15-16页
    3.2 我国不同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案件做出了不同判决第16-19页
        3.2.1 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的判决第16-17页
        3.2.2 将体育赛事节目画面定性为作品的判决第17-19页
第4章 国内外立法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界定第19-25页
    4.1 我国法律中有关保护赛事节目的相关规定第19-21页
    4.2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第21页
    4.3 主要国家立法中的规定第21-25页
第5章 体育赛事节目归属于“作品”的合理性分析第25-33页
    5.1 体育赛事节目能够满足作品概念的基本条件第25-30页
        5.1.1 符合作品范围性的要求第25页
        5.1.2 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第25-29页
        5.1.3 符合能够被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第29页
        5.1.4 能够符合智力成果的要求第29-30页
    5.2 录制体育赛事节目是基于体育赛事的再创作行为第30-31页
    5.3“体育赛事节目”与“制品”在内在特征上存在着冲突第31-33页
第6章 在我国著作权法应当中增加体育赛事节目作品的内容第33-37页
结语第37-38页
参考文献第38-40页
致谢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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