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 | 第10-20页 |
(一) 反对公安机关刑事和解的观点 | 第10-12页 |
1. 一定程度上会对犯罪的惩罚造成影响 | 第11页 |
2. 公安机关承担的侦查职能与之不相符 | 第11页 |
3. 和解过程受不稳定情绪影响 | 第11页 |
4. 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 第11-12页 |
5. 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第12页 |
(二) 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第12-20页 |
1. 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 第12-13页 |
2. 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 第13-14页 |
3. 是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 第14-15页 |
4. 缓解基层公安工作压力,集中公安资源优势服务侦破大要案的需要 | 第15页 |
5. 基层公安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和解的优势作用 | 第15-16页 |
6. 可以节约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成本 | 第16-17页 |
7. 与我国现有某些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相契合 | 第17-20页 |
二、侦查阶段刑事和解运行现状 | 第20-25页 |
(一) 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 第20-21页 |
(二) 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 第21页 |
1. 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 第21页 |
2. 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性质在适用范围内 | 第21页 |
3.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 | 第21页 |
(三) 公安机关和解程序的参与主体 | 第21-22页 |
(四) 和解方式及内容 | 第22-23页 |
(五)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解程序 | 第23-25页 |
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和解面临的问题 | 第25-30页 |
(一) 容易出现因刑事和解而疏于调查取证 | 第25-26页 |
(二) “自愿”的真实性 | 第26-27页 |
(三) 刑事和解中缺少赔偿标准指导 | 第27-28页 |
(四) 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 | 第28页 |
(五) 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撤案与否的问题 | 第28-30页 |
四、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 第30-35页 |
(一) 注意把握角色定位 | 第30-31页 |
(二) 立法层面上的完善 | 第31页 |
(三) 当事人在和解中的主体地位要加以突出 | 第31-32页 |
(四) 办案考核制度的完善 | 第32页 |
(五) 强化对和解过程的监督与制约 | 第32-34页 |
(六) 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 | 第34-35页 |
结语 | 第35-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8页 |
1. 著作类 | 第36页 |
2. 论文类 | 第36-38页 |
致谢 | 第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