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 第1-6页 |
| Abstract | 第6-10页 |
| 引言 | 第10-11页 |
|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 | 第11-23页 |
| (一)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根据 | 第11-14页 |
| 1.从主观上看 | 第12-13页 |
| 2.从交通事故现场的紧急情况看 | 第13页 |
| 3.从救助和惩罚的前后逻辑关系来看 | 第13页 |
| 4.从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来看 | 第13-14页 |
| 5.从刑法一般原则上来看 | 第14页 |
| 6.从法律的人权保障作用来看 | 第14页 |
| (二)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方式 | 第14-20页 |
| 1.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方式的争论 | 第15-16页 |
| 2.笔者的观点 | 第16-17页 |
| 3.交通肇事行为符合先行行为的条件 | 第17-20页 |
| (三) "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性质 | 第20-23页 |
| 1.肇事者逃逸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 第20-21页 |
| 2.肇事者的放任态度是发生在肇事后的 | 第21页 |
| 3.肇事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第21页 |
| 4.逃逸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 第21-22页 |
| 5.将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单独定性的必要性 | 第22-23页 |
| 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 第23-27页 |
| (一) 理论界对《解释》中关于"共犯"规定的争议 | 第23-24页 |
| (二) 笔者的观点 | 第24-27页 |
| 1.对指使逃逸者以共犯论处与刑法对共犯的规定冲突 | 第25-27页 |
| 2.指使逃逸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 第27页 |
| 三、对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 第27-31页 |
| (一) 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第27-29页 |
| 1.刑法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观点 | 第27-28页 |
| 2.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第28-29页 |
| (二) 将危险驾驶行为刑事立法的现实可能性 | 第29-31页 |
|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 | 第31-45页 |
| (一) 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 第31-33页 |
| (二) 修改《解释》中以赔偿能力为定罪标准的规定 | 第33-38页 |
| 1.《解释》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加以转化缺乏依据 | 第34-35页 |
| 2.该规定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 第35-37页 |
| 3.从司法实践来看 | 第37-38页 |
| (三)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单位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 第38-43页 |
| 1.非机动驾驶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 第38-40页 |
| 2.行人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 第40-41页 |
| 3.乘客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 第41-42页 |
| 4.单位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 第42-43页 |
| (四) 增设"危险驾驶罪" | 第43-45页 |
| 致谢 | 第45-46页 |
| 参考文献 | 第46-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