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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第11-23页
 (一)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根据第11-14页
  1.从主观上看第12-13页
  2.从交通事故现场的紧急情况看第13页
  3.从救助和惩罚的前后逻辑关系来看第13页
  4.从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来看第13-14页
  5.从刑法一般原则上来看第14页
  6.从法律的人权保障作用来看第14页
 (二)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方式第14-20页
  1.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方式的争论第15-16页
  2.笔者的观点第16-17页
  3.交通肇事行为符合先行行为的条件第17-20页
 (三) "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性质第20-23页
  1.肇事者逃逸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第20-21页
  2.肇事者的放任态度是发生在肇事后的第21页
  3.肇事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21页
  4.逃逸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第21-22页
  5.将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单独定性的必要性第22-23页
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第23-27页
 (一) 理论界对《解释》中关于"共犯"规定的争议第23-24页
 (二) 笔者的观点第24-27页
  1.对指使逃逸者以共犯论处与刑法对共犯的规定冲突第25-27页
  2.指使逃逸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第27页
三、对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第27-31页
 (一) 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第27-29页
  1.刑法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观点第27-28页
  2.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28-29页
 (二) 将危险驾驶行为刑事立法的现实可能性第29-31页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第31-45页
 (一) 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第31-33页
 (二) 修改《解释》中以赔偿能力为定罪标准的规定第33-38页
  1.《解释》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加以转化缺乏依据第34-35页
  2.该规定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第35-37页
  3.从司法实践来看第37-38页
 (三)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单位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第38-43页
  1.非机动驾驶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第38-40页
  2.行人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第40-41页
  3.乘客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第41-42页
  4.单位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第42-43页
 (四) 增设"危险驾驶罪"第43-45页
致谢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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