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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

前言第1-8页
第一章 举证时限概述第8-10页
 一、 举证时限的概念第8页
 二、 简述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沿革第8-9页
 三、 举证时限的种类第9-10页
第二章 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举证   时限制度比较分析第10-17页
 一、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10-11页
 二、 法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11-13页
 三、 德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13-14页
 四、 日本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14-15页
 五、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15-17页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立法的发展第17-26页
 一、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阶段第17-18页
 二、 我国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制度的历史背景第18-20页
  (一) 建国后法制建设长期滞后 起步晚第18-19页
  (二) 追求实质正义 倡导实事求是第19页
  (三) 公正司法观念融入党的政策影响较大第19-20页
  (四) 公民群体法律知识水平不高第20页
 三、 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第20-24页
  (一) 程序与实体并重 进一步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第20-21页
  (二) 迈向文明诉讼的重要一步第21-23页
  (三) 节约诉讼成本 提高办案效率第23-24页
 四、 当今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社会环境条件已经成熟第24-26页
  (一) 我国自身立法已初涉举证时限制度 法律上的时限概念已被公众所感知第24页
  (二) 法学理论界近几年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探讨非常活跃 这为立法创造了科学的前提第24页
  (三) 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 为使这一制度创立后真正落到实处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第24-25页
  (四) 全方位的与世界接轨 使这一制度成为必然趋势第25-26页
第四章 对《证据规定》的点评及完善的意见第26-36页
 一、 《规定》欠缺明示举证时限的终点 实际终点有不尽合理之处第26页
 二、 《规定》未能将证据交换制度绝对化 致使当事人失去补充证据的机会第26-27页
 三、 《规定》扭曲了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的关系第27-28页
 四、 立法者未深入研究鉴定申请和调查申请的现实种类 单一规定鉴定和调查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出现操作不能现象第28页
 五、 《规定》没有规定二审中鉴定或调查申请何时提出第28-29页
 六、 《规定》对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的事项如何处理规定含糊第29页
 七、 关于《规定》中的新证据问题第29-32页
 八、 关于增加诉讼请求与举证时限的关系问题第32-33页
 九、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与举证时限的关系问题第33-34页
 十、 关于被告提起反诉与举证时限的关系问题第34-36页
结   语第36-37页
参 考 文 献第3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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