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序言 | 第10-11页 |
一、 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的基本理论 | 第11-15页 |
(一) 概念 | 第11-12页 |
1. “缺陷产品”的概念 | 第11-12页 |
2. “市场份额责任”的概念 | 第12页 |
(二) 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比较 | 第12-14页 |
1. 缺陷产品市场份额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相同性 | 第13页 |
2. 缺陷产品市场份额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区别点 | 第13-14页 |
(三) 市场份额责任的理论基础 | 第14-15页 |
1. 社会成本理论 | 第14-15页 |
2. 矫正正义理论 | 第15页 |
二、 美国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的立法及评价 | 第15-23页 |
(一) 美国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的规定 | 第15-21页 |
1. 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的判例 | 第15-21页 |
2. 美国《侵权法重述》中的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 | 第21页 |
(二) 对美国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的评价 | 第21-23页 |
1. 社会损害风险理论的采用对市场份额责任意义重大 | 第21-22页 |
2. 美国市场份额责任是对传统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修正 | 第22页 |
3. 市场份额责任具体规则规定体现法院对公共政策的考量 | 第22-23页 |
三、 我国引入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23-26页 |
(一) 我国引入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的必要性 | 第23-24页 |
1. 迎接大规模缺陷产品侵权案件对传统侵权法的挑战 | 第23页 |
2. 有助于实现“弱者”的保护和市场经济发展两者利益的平衡 | 第23-24页 |
3. 填补我国大规模缺陷产品侵权案件法律空白的需要 | 第24页 |
(二) 我国引入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的可行性 | 第24-26页 |
1. 与我国侵权法的兼容 | 第24-25页 |
2. 与我国诉讼程序规则的兼容 | 第25-26页 |
3. 三鹿奶粉案件中赔偿基金提供实践经验 | 第26页 |
四、 我国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的制度构建 | 第26-32页 |
(一) 我国缺陷产品责任主体市场份额责任适用条件的界定 | 第26-27页 |
1. 原告穷尽方法无法明确具体被告 | 第26页 |
2. 可替代性的产品存在普遍固有的缺陷 | 第26-27页 |
3. 原告具备明显的实际损害和单一、明确的损害原因 | 第27页 |
4. 原告损害显示的迟延期较长 | 第27页 |
5. 侵权时间明确 | 第27页 |
(二) 市场范围与市场份额的确定 | 第27-28页 |
1. 市场范围的确定 | 第27-28页 |
2. 市场份额的确定 | 第28页 |
(三) 举证责任移转 | 第28页 |
(四) 抗辩事由的规定 | 第28-29页 |
1. 证明被告产品不会造成原告实际损害 | 第28-29页 |
2. 证明被告产品有危险警示说明 | 第29页 |
(五) 赔偿数额的分配 | 第29-30页 |
1. 被告承担严格的按份责任 | 第29页 |
2. 设立损害补偿基金 | 第29-30页 |
(六) 诉讼程序的完善 | 第30-32页 |
1. 延长诉讼时效 | 第30页 |
2. 集团诉讼的设立 | 第30-32页 |
结语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5页 |
致谢 | 第35-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