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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义务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文书提出义务之概述第11-20页
 一、文书提出义务之内涵第11-13页
  (一) 文书之界定第11-12页
  (二) 文书提出义务之内涵第12-13页
 二、文书提出义务之性质第13-15页
  (一) 文书提出义务是公法上的义务第13页
  (二) 文书提出义务是一般性义务第13-15页
 三、文书提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第15-17页
  (一) 传统辩论理论的缺陷第15页
  (二)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第15-16页
  (三) 民事诉讼之公力救济性质第16-17页
 四、文书提出义务之制度价值第17-20页
  (一) 文书提出义务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武器平等原则第17-18页
  (二) 文书提出义务有助于保障法院裁判的实质真实,增强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第18页
  (三) 文书提出义务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18-19页
  (四) 文书提出义务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第19-20页
第二章 文书提出义务之范围第20-28页
 一、个别义务文书第20-24页
  (一) 引用文书第21-22页
  (二) 交付或阅览文书第22页
  (三) 利益文书第22-23页
  (四) 法律关系文书第23-24页
 二、一般义务文书第24页
 三、文书提出义务之除外事由第24-28页
第三章 文书提出义务之审查与裁判第28-32页
 一、举证人的文书特定义务第28-29页
 二、文书特定义务之减轻第29-30页
 三、文书提出义务证明责任之承担第30页
 四、文书提出义务之审查要件第30-31页
 五、文书提出义务之裁判第31-32页
第四章 违反文书提出义务之法律后果第32-35页
 一、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违反文书提出义务之法律后果第32-33页
 二、第三人违反文书提出义务之法律后果第33-35页
第五章 我国设置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之基本构想第35-46页
 一、我国现行书证收集制度及存在的缺陷第35-38页
 二、我国设立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必要性第38-39页
 三、我国设置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基本构想第39-46页
  (一) 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第40-41页
  (二) 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第41-42页
  (三) 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与裁判第42-44页
  (四) 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第44-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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