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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的分配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引言第11-13页
第一章 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理论——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理论基础第13-22页
 一、跨界破产的概念与内容第13-14页
 二、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重要性第14-15页
 三、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理论的历史演进第15-22页
  (一) 破产属地主义VS.破产普及主义第16-19页
  (二) 修正普及主义理论的产生与应用第19-22页
第二章 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立法与司法研究第22-34页
 一、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统一立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第22-26页
  (一)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的产生背景第22-24页
  (二)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的管辖权分配——“主-次破产程序”模式第24-26页
 二、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实践——Parmalat 集团公司破产案第26-34页
  (一) Parmalat 集团公司破产案的事实背景及程序第26-28页
  (二) 爱尔兰和意大利各法院的立场第28-32页
  (三) 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第32-33页
  (四) 对各法院裁决的分析第33-34页
第三章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管辖权分配制度的核心概念——“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第34-42页
 一、“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现有确定标准第35-37页
  (一)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推定第35-36页
  (二) 《维尔格斯/施密特报告》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分析第36-37页
 二、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现有确定标准的完善第37-42页
  (一) 详细规定“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判断标准第38-39页
  (二) 明确“相反证据”的内容及证明责任的承担第39页
  (三) 引入“集团主要利益中心”的概念第39-42页
第四章 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的分配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第42-49页
 一、我国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立法现状第42-46页
  (一) 我国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现行立法第42-45页
  (二) 我国现行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45-46页
 二、借鉴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第46-49页
  (一) 明确采用修正普及主义作为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立法的理论基础第47页
  (二) 引入“主-次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分配模式第47-48页
  (三) 采用“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管辖权确定标准第48-49页
结论第49-51页
参考文献第51-54页
致谢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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