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 | 第10-17页 |
一、检察机关 | 第10-12页 |
二、行政机关 | 第12-14页 |
三、环保组织 | 第14-15页 |
四、公民 | 第15-17页 |
第二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 | 第17-23页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困境 | 第17-19页 |
(一)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标准模糊 | 第17-18页 |
(二)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未明确 | 第18页 |
(三)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阻碍过多 | 第18-19页 |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等其他费用过高 | 第19页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困境的分析 | 第19-23页 |
(一)没有放宽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 第19-20页 |
(二)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狭窄 | 第20-21页 |
(三)没有完善的配套审查机制 | 第21页 |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不完善 | 第21-23页 |
第三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 | 第23-33页 |
一、外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诉讼模式 | 第23-28页 |
(一)检举人诉讼模式 | 第23-24页 |
(二)团体诉讼方式 | 第24-25页 |
(三)公民诉讼方式 | 第25-28页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28-30页 |
(一)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 第28页 |
(二)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 第28-29页 |
(三)社会团体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 第29-30页 |
(四)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 第30页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的积极意义 | 第30-33页 |
(一)降低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限制条件 | 第30-31页 |
(二)可以及时有效的救济环境民事公益 | 第31页 |
(三)有效弥补公权力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缺失 | 第31页 |
(四)可以促进维护环境公益的合作与监督 | 第31-33页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多元化构想与设计 | 第33-40页 |
一、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33-34页 |
(一)保护环境的原则 | 第33-34页 |
(二)公共利益原则 | 第34页 |
(三)防止滥诉的原则 | 第34页 |
(四)保障公众参与原则 | 第34页 |
二、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34-40页 |
(一)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种类 | 第34-37页 |
(二)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的可诉范围 | 第37-38页 |
(三)划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多元化的顺序 | 第38-39页 |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多元化的限制 | 第39-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3页 |
个人简历 | 第43-44页 |
后记 | 第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