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一、引言 | 第6-10页 |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作用机制 | 第10-18页 |
(一) “犯罪记录”的概念 | 第11-12页 |
1.“犯罪记录”的界定 | 第11页 |
2.“犯罪记录”的内容 | 第11-12页 |
3.作为对客观事实的记载,犯罪记录不能够被消灭,但可以被管控 | 第12页 |
(二) “封存”的概念 | 第12-13页 |
(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作用机制 | 第13-18页 |
1.“犯罪记录”的功能在于提供信息 | 第13页 |
2.“封存”的功能在于阻却犯罪记录被获知 | 第13页 |
3.封存犯罪记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评价结论的影响 | 第13-15页 |
4.须对未成年犯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再平衡 | 第15-18页 |
三、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18-27页 |
(一)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多元化管理影响封存实效 | 第18-19页 |
1.犯罪记录的制作、保存机关分散,不利于犯罪记录统一管理 | 第18页 |
2.犯罪记录查询的审查机关多元,不利于犯罪记录封存 | 第18-19页 |
(二)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失有效监督与救济程序 | 第19-22页 |
1.监督制度内容单薄 | 第19-20页 |
2.责任追究机制亟待完善 | 第20-21页 |
3.缺乏对犯罪记录被封存者的救济程序 | 第21-22页 |
(三)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与其他法律规范间存在冲突 | 第22-24页 |
(四) 封存制度适用范围的确定不尽合理 | 第24-27页 |
1.以“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为唯一判断标准欠缺合理性 | 第24-26页 |
2.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被确定得过于狭窄 | 第26-27页 |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27-35页 |
(一) 应构建一元化管理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 | 第27-30页 |
1.一元化管理模式的合理性 | 第27-29页 |
2.应当将公安机关确立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管理主体 | 第29-30页 |
(二)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监督救济程序 | 第30-32页 |
1.明确检察院的监督主体地位,设立具体的监督程序 | 第30页 |
2.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 第30-31页 |
3.积极构建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救济程序 | 第31-32页 |
(三) 综合考量社会公共利益与罪犯个人利益,分级管理犯罪记录 | 第32-35页 |
1.对犯罪记录分级时应当予以考虑的要素 | 第32-33页 |
2.对犯罪记录分级管理 | 第33页 |
3.将“违法记录”也纳入封存制度管理范围,严格限制查询、使用 | 第33-34页 |
4.若犯罪记录被封存,查询后获得的答复应为中立性的表述 | 第34-35页 |
参考文献 | 第35-37页 |
致谢 | 第37-38页 |